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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1-3章)

经济法概论 陈洪杰 hongjie510@ 绪论: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 经济关系是指人民在社会生产和资源配置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反映在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全部过程中。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法律,法律就成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 问题: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各自的调整对象? 恩格斯指出:“在人类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注意:习惯与法律之间的区别。在法人类学的研究框架中,习惯与法律都是社会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各自的作用机制是不同的,习惯植根于民间社会生活的自律或自治(舆论、宗族、行业);法律依托于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器)。 由于不同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决定了不同社会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不同特点。例如,计划经济条件下,对违约的法律处理往往是强制执行;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则通常由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加以解决。 一、中世纪自然经济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调整 个别劳动对社会总劳动的从属,个体对社会整体的依从,表现为个人直接从属于他人或从属于某种社会组织。个人缺乏独立的意志能力和责任能力。在内从属于家父,在外从属于特定的社会身份、阶层,服从于等级关系。(贵族、僧侣、农民。。。。。) 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主要表现为在不同身份的配置,人们或社会组织对特定资源的享有,主要表现为对特定社会身份的拥有。这样,该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只能是主要通过确认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同身份并维护这种身份关系的方式来实现。(世袭并禁止身份关系的随意流转) 例如,中世纪的欧洲,以日耳曼法为代表,建立以等级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庄园制度”、“领地制度”、“采邑”和“份地”制度(以人身依附和强制为主要特征)。 《古代法》,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1822-1888)的代表作之一,发表于1861年。在书中,作者从法律史的角度对欧洲古代法律的起源、拟制、父权、习惯契约等在古代法律形成中的作用,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形成,作了系统的探讨和研究。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关系就是 ‘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二、近代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在市场经济社会,整个社会的经济体系围绕着市场交换组织起来。社会的资源配置,主要通过人们的生产并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解来实现: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称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调解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的法律部门传承罗马法的划分,归入私法。 《法学阶梯》指出:法律的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 近代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调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调整权利——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大陆法系的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主要是指民法,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法国在1804年以罗马私法为蓝本而制定的《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法律原则的基础,把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纳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把法律的本位指向主体和主体的权利,法律的调整方法则主要表现为确认权利、维护权利、救济权利。在此基础上,确立了近代西方国家民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私宅即个人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合同自由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局限性:对工人工伤负有责任的是应对此事件负有注意义务的工友而非雇主)。 三、现代西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传统法律部门的变化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受限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变迁(参见教材) 四、现代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和经济法的产生 国家对经济活动深入而广泛的行政干预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产生了调整此种关系的新型法律部门:经济法。 19世纪末,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因而导致垄断。一方面,垄断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垄断又成为限制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强大势力。 传统的民法对垄断产生的问题应对不足。需要在市场中导入行政的力量来抑制市场的副作用。对此进行规制的法律被统称为经济法或经济统制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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