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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津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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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津召开

平顶山仲裁委员会2009年度仲裁员培训班 讲 课 题 纲 一、2009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天津召开 二、近几年来平顶山仲裁工作回顾 三、仲裁员职业操守实 1、怎样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2、 怎样帮助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走进仲裁 3、仲裁员如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1)关于在仲裁员中开展的“五个一”活动 (2)怎样寻找民商事仲裁案件 4、确认仲裁 5、仲裁员应具备的六种能力 6、如何处理好仲裁活动中四个方面的关系 7、驾驭仲裁审理程序的四个环节 8、仲裁员调解技巧 9、友好仲裁 10、。如何高质量制作裁决书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开始某一商事仲裁的前提条件,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完成,仲裁目的得以实现的主要依据。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将其彼此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作为一种裁断民事,经济争议的方式,仲裁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与诉讼,行政裁决等公权力救济形式相补充,相得益彰的“民间司法”形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采用。 仲裁协议一般表现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两种形式。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单独签定的,同意把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性文件。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所订立的,同意将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仲裁协议从属于合同,同时,他的效力又独立于合同。 (一)、有效的仲裁协议 依照我国仲裁法第4条、第6条、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对于仲裁协议来说在全世界各国都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 (2)仲裁事项。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即法律规定的可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争议事项”,并非仲裁协议所需包含的应有内容,而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仲裁事项必须引以为据的法律规则,因为当事人约定仲裁事项首先必须明确法律允许就那些事项进行约定。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继承纠纷”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国的劳动仲裁则依法归于专署管辖,不在《仲裁法》规定使用之内。现在我国法律规国际贸易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经济侵权纠纷,均可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对于这种情况,当帮助当事人完成仲裁的意思,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存在瑕疵的仲裁协议进行完善:一、由当事人自行完善。这种方式最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二、由仲裁机构协助当事人完成。当争议一方以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时,可有仲裁机构向对方发出通知,征求其意见,若其同意,仲裁机构可受理并进行仲裁程序。三、是由代理人完善。四、由法院完善。法院可以通过对仲裁事项中不明确的事项予以明确。法院对协议是否有效具有最终发言权。 (二)、无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自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四种情况: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仲裁法第2条对仲裁范围作出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则以排除法列出不得通过仲裁协议来解决的一些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确认。一旦确定仲裁协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法院应裁定其无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立法来看,对于当事人以胁迫手段从事民事行为,均认定无效。如何认定胁迫,应该按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处理。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采用胁迫手段强迫另一方当事人签定仲裁协议的情况并不多见,而主要的表现在含由仲裁条款的合同系通过胁迫手段签定。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确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按照仲裁法第19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而国际上也强调仲裁协议与合同相互独立。但在胁迫下签定的合同,其重要内容之一的仲裁协议,仍系被胁迫之下当事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由于此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的情况,应当是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的一种例外。胁迫下的合同无效,胁迫下签定的合同中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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