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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三台县妇幼保健院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文件生物安全程序文件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样本的接收、保藏、使用和销毁程序
编号:STXFYBJY-SWAQ-012
版本:第1版 第0次修改
页数:第 PAGE 5 页 共4页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样本的接收、保藏、使用和销毁程序
1 目的
规范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接收、保藏、使用和销毁工作,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感染与扩散。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菌种、毒种及样本的接收、保藏、使用和销毁等工作作环节的管理。
3 定义
3.1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从外部引进或从临床和环境样本分离的并经鉴定的病原微生物。
3.2 病原微生物样本
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血液、 尿液、粪便、脑脊液、鼻/咽拭子、含漱液、支气管灌洗液、尸解组织等临床样本,空气、水、食品、土壤等环境样本及其临床、环境样本的阳性分离物。
4 职责
4.1 生物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批准菌(毒)种、样本的使用、保藏、销毁。
4.2 样本管理人员负责菌(毒)种、样本的接收、保藏、发放,并做好相关记录,参与菌(毒)种、样本的销毁工作。
4.3 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使用和销毁。
4.4 生物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菌(毒)种、样本的接收、使用、保藏、销毁的监督检查。
5 管理要求
5.1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接收
5.1.1 在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应的设备和条件下进行菌(毒)种、样本接收工作。对高致病或可疑高致病原微生物的接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5.1.2 接收菌(毒)种、样本对时,应有两人在场,一人登记相关信息资料,另一人戴上手套,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后,检查菌(毒)种、样本包装容器有无破损和泄漏。
5.1.3 对包装完好的菌(毒)种、样本应核实数量、编号,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进行必要的标识,送检和接收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5.1.4 包装破损和泄漏的菌(毒)种、样本,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按一“实验废弃物管理规定和处置要求”进行处置。并对污环境必要的消毒处理。
5.1.5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处理
① 对需要保藏的菌(毒)种、样本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保藏位置,保藏条件,保藏起始时间、保藏期限及传代、冻干、分发、归还时间等。
② 菌(毒)种、样本的保藏容器上要牢固的标签,标明编号、日期和名称等。
③ 定期核查菌(毒)种、样本的库存数量。发现与记录不符时,应立即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④ 高致病或可疑高致病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单独储存。
5.2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使用
5.2.1 使用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时须在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中进行。
5.2.2 在使用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时应按上岗证的项目范围进行实验活动,使用高致病性可疑高致病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按其物殊规定进行。
5.2.3 使用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时,如发生意外事件或生物安全事故时,应按“实验室感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2.4 使用后,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需要归还的,应按要求归还,并由使用者和保藏者双方签名。不需归还的,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按“实验废弃物管理规定和处置要求”进行处置。
5.3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销毁
5.3.1 菌(毒)种、样本在销毁前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在???藏记录上注销,写明销毁原因,并填写销毁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方法、销毁人、批准人等。
5.3.2 销毁菌(毒)种、样本应按“实验废弃物管理规定和处置要求”中感染性废弃物的处理方法进行,必要时应在质量管理办公室监督下进行销毁。
5.3.3 销毁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时应按照特殊要求进行。
编写人签名复审人签名审批人签名生效日期姓 名:刘澄蓉
编写日期:2011/06/01姓 名:张佳玲
复审日期:2011/06/10姓 名:
批准日期:2011/06/1820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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