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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解读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解读 一、必要性 个体工商户验照一方面发现并纠正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实现法律规制、政府管制、政策贯彻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机关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状况、保证登记信息准确性的重要手段。 二、制定个体《办法》的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3、《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个体商户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年度报告 《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适用范围、时间和管辖分工。第七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报告责任。 1、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 2、报告时间 报告时间:1月1日至6月30日 (个体户验照办法:1月1日至5月31日) 3、管辖分工 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年报的管辖部门。同时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4、报告责任 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1、报告方式(两种) 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纸质书面方式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2、报告内容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做了规定。 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门公示 1、自主公示 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决定公示年度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工商公示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机关应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六、监督检查 1、随机抽查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与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不同,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随机抽取,但对个体工商户的名单由哪一级工商局抽取,由省级工商局决定。 (注:对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既可以由省级工商局抽取,也可以在省级工商局的指导下,由下级工商局抽取,具体下级没有明确)。 2、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 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注:企业抽查时,并不公示企业名单,个体名单公示,企业和个体责任不一样) 第十二条 规定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举报。 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3、因不报年报而被标示为异常经营状态的公示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注意:如果工商户在下一年度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应当将该个体工商户列为正常经营状态,不将补报年度报告作为列为正常经营状态的条件。 4、因年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地址失去联系而被标示为异常经营状态的,在个体工商户改正年报内容或重新取得联系前,一直要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注:企业未异常名录)。 七、法律责任 《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了三种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住所无法联系到的。 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 八、救济途径 1、关于对不准确的更正 《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2、对经营异常状态的救济 《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工商部门应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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