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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解析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解析孙中平(副教授)(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青岛 266000)【摘要】我国于 2012 年 7 月 1 日开始试点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但仅在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几个行业试行,不少财务工作者对这种扣除方法具体内容及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有诸多困惑。本文从农产品核定扣除 的案例入手,详尽解读政策选择及运用,并对核定扣除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关键词】农产品 进项税 核定扣除 解析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3]106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 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同时该条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本文简称“试点办法”)抵 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来自 2012 年发布的财税[2012]38 号文,该文件规定,自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 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文 简称“试点纳税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简称“非试点纳税 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 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 法》(财税[2012]38 号文附件 1)的规定抵扣。非试点纳税 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 品进项税额。该进项税扣除办法尽管已实施 2 年,但仍有许多财务 工作者对此有诸多不解与困惑,本文将从试点纳税人和 非试点纳税人扣除政策案例解析、现有扣除方法对比等 几个方面入手,对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进行解析, 以飨读者。一、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案例解析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途不同,进项税的核定扣 除方法也不同。1.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 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案例 1:甲白酒厂,购进玉米加工 65 度白酒。2014 年 5 月该厂销售白酒 9 100 吨,平均单价为 7 120 元/吨,实现 销售收入 6 479.2 万元;销售酒糟 1.1 万吨,平均单价 270 元/吨,实现销售收入 297 万元。期初库存玉米 14 万吨,平 均购买单价 1 300 元,本期购入玉米 6 万吨,平均购买单价 为 1 500 元。计算该厂 2014 年 5 月销售白酒可以抵扣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投入产出法)。案例 1 解读: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 税人,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财税[2012]38 号文中 65 度玉米稻壳基酒的农产品单 耗数量是 2.7 吨。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4×1 300+6×1 500)÷(14+6)=1 360(元)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9 100×2.7=24 570(吨)当 期 销 售 白 酒 允 许 抵 扣 农 产 品 进 项 税 额 =24 570×1 360×17%÷(1+17%)=485.52(万元)(特别提醒:纳税人 销售的货物适用 13%税率,则扣除率为 13%,纳税人销售 的货物适用 17%税率,则扣除率为 17%)。酒糟免税,不考虑水、电进项转出,应转出进项税=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酒糟销售 额 ÷(酒 精 销 售 额 + 酒 糟 销 售 额)=485.52 × 297 ÷(297 +6479.2)=21.28(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甲厂购进玉米取得的发票做如下处理:①从农业生产者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购进,自行开 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 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②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进口, 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2014.11 上·79·□□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总之,购进玉米的发票不再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发票金额也不再参与进项税额的抵扣。甲白酒厂 2014 年 5 月会计处理如下:5 月应抵扣进项税 485.52 万元:借:应交税费——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85.52;贷:原材料——玉米 485.52。 酒 糟 免 税 ,21.28 万 元 做 进 项 转 出 :借 :原 材 料 —— 玉 米21.28;贷 :应 交 税 费 —— 应 交 增 值 税(进 项 税 额 转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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