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晚近发展——《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述评.docx

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晚近发展——《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述评.docx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晚近发展——《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述评

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晚近发展+——《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述评刘仁山内容提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12年通过的《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海牙 原则》),反映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海牙原则》表明,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合同领域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彰显,当事人的选法自由得到充分尊重;优先性强制规则与公共政策构成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性限制,成为适用该原则的例外。换言之,《海牙原则》在意思自治原则上形成了强化自由与例外规制的基本格局。以《海牙原则》为 参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尚待进一步 完善。关键词:《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刘仁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经过柯迪乌斯(Rochuscurtius)于15世纪的独到酝酿和杜摩林(Dumoulin)于16世纪的明确阐述,在历经几个世纪的风雨之后,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私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的选法原则。尽管除部分拉美国家外,[1]各国立法多赋予意思自治原则显著地位,[2]但各国在该原则上的立法差异也甚为明显。由此,制定相关国际法律文件,解释、补充和发展各国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国际私法规则,就显得尤为必要。[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全球最有影响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问组织,新近通过·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问题研究》(编号:11AFxol6) 的阶段性成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2012级博士研究生黄志慧为本文的写作收集和整理了部分资料,特致谢意。[1]M.M.Albomoz,“choiceofLawinInternationalContractsin LatinAmericanLegalSystems”,6如Ⅱrn叫o,P一口口把h蛔仉口一tio口nf k23,23—24(2010).[2]除了包括保加利亚、爱沙尼亚、立陶宛、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在内的欧盟成员国之外,美国、白俄罗斯、克罗地亚、日本、韩国、吉尔吉斯斯坦、列支敦士登、摩尔多瓦、魁北克、俄国、瑞士、土耳其、乌克兰、委内瑞拉等国家或地区晚近的国际私法立法均赋予意思自治原则重要地位。[3]SymeonC.Symeonides,“7nleHaguePrinciplesonChoiceofLawforIntemationalContmct戳SomePreliminaryComments”,6lAme庇口n如Ⅱm口zo,co唧口m£沁k1,4—5(2013).·146·万方数据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晚近发展《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H曙uePrinc咖‰Dnt^ec^oice旷如埘流h衙n口£ionoZcon一打口c拈,以下简称《海牙原则》),不仅进一步凝聚了国际社会关于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领域首要法律选择原则的共识,还反映出该原则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晚近发展。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不仅在“一般规定”中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地位,还在包括涉外合同问题在内的有关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相对广泛地采纳了该原则。从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历程看,其适用之复杂性为国际私法学界所公认。[4]为此,本文拟通过对《海牙原则》的研究,反观我国涉外合同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制度及实践,以期对该原则在我国之适用有所裨益。一《海牙原则》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海牙原则》的问世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而经过长久酝酿后出台的这份文 件,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上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得到彰显。(一)《海牙原则》制定的背景与过程5]早在1980年以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已经开始对制定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一般原则公 约的可行性问题展开相应研究,但结论是成员国批准该类公约的希望甚为渺茫,该计划也就此搁置。[6]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通过后,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问题再次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总务和政策事项特别委员会(SpecialCom—missiononGeneralAffairsandP01icyoftheHagueConference,以下简称“特委会”)于2006年邀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Pe瑚anentBureauoftheHagueConferenceonPrivateInterna.tionalLaw,以下简称“常设局”),就制定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选择一般原则之国际文件的可行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此,常设局主要开展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相关主题的调查研究。常设局从2007年1月开始,以问卷形式对海牙国际私法 会议成员、国际商会及全球

文档评论(0)

zhuwenmeijiale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65136142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