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期制_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创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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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期制_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创新

“役期制”———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创新刘树信张路2000年7月召开的全国干部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上,中组部部长曾庆红在充分肯定近年来在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改革方面的成效后指出,就总体而言,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尚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说明我们还没有找到一个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机制,在这方面的继续探索,显得更迫切。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之所以难以取得根本突破,最主要的就是没能有效解决好干部“能下”难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让谁下”“、什么时候下”“、怎么下”、“下去干什么”的问题没有解决好。我们认为,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与之相联系的“怎么上”的问题。本文提出实行干部制度“役期制”的构想,以此来进一步探索如何建立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职业能力报名竞争相应的领导岗位。其二,适用役期制的领导岗位都应当向社会公开,根据不同岗位性质的要求,采取选举、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产生领导干部。其三,每一个领导职位都应有法定的任期限定。本着与《宪法》《、党章》及有关《组织法》相衔接的原则精神,对役期期限做一规定:选任制和考任制产生的党政领导职务的役期为5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职位上连任不得超过10年。同时,允许党政领导干部在役期内进行同一职级的异地或岗位交流,但担任同一职级领导职务的最长任职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其四,党政领导干部在役期内要签订役期合约,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合约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任务要求、权利待遇、役期期限、违约规定等。根据合约规定和有关制度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依照考核结果调整不胜任干部,或依此做为任期满后升降去留的重要依据。其五,在结束领导职务任期后,或因不胜任现职被中途调整下来后,组织上不负责安排工作,主要以返回原职业或由自己在社会上自由择业为主。其六“,役期制”适用范围,可先在乡镇或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级党政工作机关中试行,如果有效可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广。一、关于“役期制”的基本构想“役期制”是和目前即将推行的干部任期制规定有密切联系但在内容上更为丰富的一种制度设想。它是受军队中的兵役制启发而提出的。“役”为服务、服役,指根据需要而从一种职业转到另一种职业中去工作“;期”为任期、转换,是指从事这种工作是有时间期限的,结束后再返回原职业。将此借用到党政领导干部制度中来,主要包含以下几层涵义:其一,在来源上,只要符合“役期”岗位规定的条件,不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农民、职员等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素质状况和二、“役期制”的基本特点“役期制”是在我国干部制度改革中实行—10—领导干部任期制的基础上提出的,因而兼有“任期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任用有期,到时就下。同时,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使领导职务开始成为领导者某一特定时期的分工与劳动岗位,而不是干部的终身待遇。领导干部的“上”与“下”由此成为一种正常的择岗与转岗现象。这一基本特点决定“役期制”具有:11强制性。能够有效克服领导干部“下”的随意性、人为性和不确定性,从根本上解决干部“下”难问题,有利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迈出实质性的步伐。21兼容性。可以兼容干部“上”的现行制度中的改革成果,主要包括选任制和考任制两种形式,在役期期限内同样可以兼容干部“下”的现行有关制度,如末位淘汰制、弹劾制、诫勉制、待岗制等。同时依托干部考核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支撑,形成干部“上”与“下”相互衔接配套的制度链条及合理运行机制。31竞争性。从根本上打破过去那种领导干部只要未到退休年龄或不犯错误,就可以终身从事领导职务的传统干部任用格局,使广大干部的竞争参与意识、风险意识和工作危机感明显增强,有利于振奋干部队伍的精神面貌。“役期制”又是对现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突出表现是它在明确领导职务必须有任期限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领导干部在“上”之前,必须要有基础职业或基本职业技能,走上领导岗位只具有“季节性”服务和服役的性质,一旦完成任期,仍须返回到原有职业岗位或依据基本职业技能重新择业。可见“,役期制”在继承“任期制”诸多优点的基础上,更为关键的是它把领导者“上”的入口和“下”的去向这样两个关键环节紧紧联在一起并实现干部管理法制化。首先,在领导干部的来源上明确了“上”的领导干部必须要有基础职业技能,要凭借德才能力,通过选举、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这就彻底打破了在用人问题上论资排辈、唯身份、唯台阶的陈旧观念,从制度上确保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选用机制的形成;其次,在干部管理上,明确了管理双方的契约关系,使干部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克服了传统选用方式往往带有人治色彩,受领导主观意识左右的弊端;再次,在领导干部“下”的方面,明确做出了组织不负责安置,而由个人自主择业的硬性规定,不仅使干部在“上”的时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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