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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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分析:

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 从表面上看,“微信红包”更多的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行为,不是一种经济行为。然而,“微信红包”却创造了数十亿元的现金流,众多没有被领取的红包以及没有被提现的红包,都使微信积累了大量的沉淀资金。从流程及微信支付说明来看,“微信红包”本质上仍然是基于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 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 。 在理论上, 赠与既可以是有特定对象的赠与, 亦可以是无特定对象的赠与, 但微信红包的赠与应当是有特定对象的。 微信红包的效力分析 一般认为, 受赠人在红包金额存放在财付通 “零钱” 账户中未提现时, 受赠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之间形成无息保管合同关系, 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红包受赠人。 但虚拟货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 货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 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 基于微信红包的运作机理的考量, 不难发现虚拟财产的占有状态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下发生了三次转移。 第一次转移是赠与人设置好红包金额后输入微信支付密码, 此时赠与人财产的归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所占有, 但是基于财付通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 保管的法律关系, 此时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第二次是受赠人点开红包链接并拆开红包, 此时刚才由财付通保管并占有的财产转移到受赠人的 “零钱”账户, 此时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指示交付宣告完成, 赠与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受赠人。 在用户不提现的期间内, 受赠人的财产仍由财付通(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保管并且占有, 但受赠人基于所有权的专属性继而对财付通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 第三次转移, 是受赠人选择将 “零钱”账户中的红包金额提现后, 1-3 个工作日内, 财产转移占有进入用户的银行账户, 由用户占有并享有所有权, 这相当于受赠人行使了对赠与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赠与合同体现双方的合意, 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对于赠与合同而言, 要求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合同。 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 186 条的规定赋予了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 其趣旨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并且不需为此背负任何法律负担。 在民事法律关系上, 微信红包涉及赠与法律关系, 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亦不例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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