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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教与现代法治

第1卷第9期经济与社会发展VOL.1No.92003年9月ECoNOMICANDSOCIALDEVEU功孙伍NTSEP.2003论儒教与现代法治何礼果,刘新星(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02)[摘要]法治成为我们最崇高的社会理想后,我们明显地感觉到一种危机——法律信仰的缺失。纵 使法律制定得再多,如果涵化不成一种民族精神,也无法支持法治的成功。宗教精神点燃了西方人对法律的激情,开启了西方法治的文明。回顾我们的历史,这种力量早就蕴藏已久,那就是符合我们价值理念的儒教伦理,只要我们用心开掘,必定成为法治成长的沃土。[关键词]法律信仰;宗教;法治精神;儒教;儒家伦理[中图分类号】B222;D阳[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03)10—0110—05一、法治艰难的原因——法律信仰的缺乡民对于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于传统的失习惯来保证。”㈣5’西方的法治国家,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 自法治嵌入我国宪法以来,国家和政府就忙碌自由主义哲学和自由主义法律观等背景下形成和着既要代替全体社会成员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又要发展起来的。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植根于自古希腊运用各种手段保证这些法律得到全体社会成员普以来的权利文化和政治观念。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遍遵守。然而,令人失望的是:不管国家与政府如护,对国家权力的藐视,崇尚平等的理念,赋予了法何努力,由于缺乏社会成员普遍的共鸣,缺乏法治律以灵魂。这种法律不仅融入了人们的思想头脑,社会最坚固的支持系统,法治的目标依旧如镜中也融人了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国自1840年开始了花、水中月。模仿西方实行“法治”,在一个半世纪的努力下,我在西方国家,民众享受着因法律带来的自由、们赶超了西方几百年才走完的法治道路,基本搭好民主与人权;而在中国,民众却用传统方式取代法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框架,但由于众多的法律都律的作用获取应有的权利。法律不被信仰,使得属于“舶来品”【2】,与我国的本土资源有着不可调和“法治”在中国艰难地行进着。我们看到的不是全的矛盾,法律根本不能在中国的土地上鲜活起来,体社会成员对于法律真诚而热情的拥戴,以及主动原因只有一个,就是没有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的、积极的自觉遵守,而是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与拒斥。正如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说的,中二、西方法治文明的开启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定些什么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在法官面前。梁回顾历史,在西方法治的进程中,人们对自由、治平先生也持同样的看法:“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平等、正义、秩序与博爱的不灭热情始终是法治实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践最稳固的基石,这种热情不论在法律体制如何被[收稿日期】2003一07—12[作者简介]何礼果(1964一),男,四川盐亭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 学、宪法及行政法;刘新星(1980一),女,四川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110万方数据摧毁的中世纪,也不论经历社会如何的兴衰更替,们发现,是宗教赋予了法律的精神品质,这就是正从来不曾停息。在这样一种热情背后,又是一种什义、自由、平等、秩序和博爱。自古我国法律与道德么样的东西在支撑与延续呢?探寻历史背后的脚有很大的一致性。法律从属于道德,而这个道德正印,在意识形态的领域,从一开始就是宗教这种特是儒家的伦理教义。“刑者自德之辅”,“出礼而人殊的存在点燃了这种热情。于刑”,道德精神就是法律精神。这点与西方社会(一)宗教与法律同出一源有相同之处,道德似乎代替了宗教,对法律起着无“法律与宗教产生与人性的共同情感,它们代形的作用。表人类生活中的两个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一)儒家的道德伦理培育下的中国社会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范文澜曾说,中国幸而没有宗教,所以没有宗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41宗教和法教战争。梁启超则说,因为中国没有宗教战争,没律看似两个不相关的领域,却与生俱来是相关联有了那种认真的狂热,什么事都做不好。这代表了的:(1)宗教和法律都是一种超越现实的终极关怀;许多人的观点,那就是中国没有宗教。实际上,他(2)法律信仰可以看作是神灵信仰的延续;(3)法律们忽略了一点:中国有一个绵延数千年的正宗大与宗教有共同的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教,即儒教。人们没有普遍地意识到儒教的存在,性;(4)不论直接或间接,宗教与法律都对社会关系但实际上,在中国这样的礼俗社会(即直接的人与和社会秩序起着一种调节与维护作用;(5)宗教与人结成关系的,血缘、亲缘重于地缘和人缘,精神生法律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不能离开另一方。活胜于物质生活,等级伦理胜于契约伦理的社会)(二)宗教点燃了法律信仰的激情中[5】(P101),人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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