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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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诉讼: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 加下,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罪责的有无和大小,并对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司 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者被告地位,并且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公民或单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代理当事人进行一定诉讼行为的人,一般包括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以及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别的专家。证人:是指因了解案情事实而被公安司法机关通知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指那些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民。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命的单位。辩护人:是指因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而参加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制度。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所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刑事分工问题。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在本案诉讼中履行职务的制度。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偶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案件的处理,主动提出的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 诉讼活动。 指派辩护: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活动。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所作的申辩活动,这种辩护直接根源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授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刑事诉讼代理:是指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与法律允许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订立协议,由他们代理这些当事人实施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制度。证据:是指内些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明: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当事人查清、阐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鉴定意见: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看法或主张。举证责任:是指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当事人所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说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院和法院,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防止发生其他意外事件,依法对他们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手段。拘传: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审判或讯问的强制方法。取保候审:是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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