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制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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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制度,是指公司或公司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的经营管理规范和行为准则。针对特定事项或特定期间的实施方案、工作通知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于公司制度,但涉及公司资源分配、绩效考核的方案除外。 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采取内部工作通知书、邮件等其他形式制定、修订公司制度或改变公司制度内容。 第三条 公司制度的制定、修订、执行和废止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司制度管理应遵循合规性、合理性、一致性、稳定性等原则。 第二章 公司制度体系第五条 公司制度依据其效力层级、审批权限及适用范围,划分为以下五类: (一)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经营层工作制度以及因涉及股东权利义务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制度。治理制度按规定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基本制度。除治理制度外,以下制度属于公司基本制度: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公司治理制度明确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制度; 涉及公司决策层职能和权限的,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制度; 涉及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人事管理、财务资金支出、员工违规处罚等,需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制度。 (三)一般制度。除治理制度、基本制度外,由经营层制定、以总公司名义发布的公司制度,一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或董事长批准。(四)部门工作规范。在治理制度、基本制度、一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总公司职能部门内部或指导分公司对口部门的工作事项、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等内容的规范性、程序性文件。部门工作规范由该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在部门内部或分公司对口部门执行。 (五)分支机构制度。指分支机构根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公司治理制度、基本制度、一般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或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制定的制度。分支机构制度由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在所辖机构内部执行。 第六条 公司制度的效力层级从高至低依次为治理制度、基本制度、一般制度、部门工作规范/分支机构制度。效力层级低的制度不得违背效力层级高的制度。同一效力层级制度之间相互冲突的,由相关制度的审批权人进行解释并及时修订。 效力层级高的制度审批权人有权修订和废止效力层级低的制度。 第三章 制度管理组织体系和职责第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相应的治理制度、基本制度及其修订和废止,具体审批流程在公司审批程序指引中另行规定。 第八条 总经理、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一般制度及其修订和废止,审核由经营层起草并拟提交决策层审议的治理制度、基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制度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制度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制度管理机制,促进公司制度的科学合理及有效执行,负责制度体系的建设及维护; (二)评估分析公司制度建设的需求,收集有关制度建设、制度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三)组织协调对公司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分析;(四)督促、协调各项公司制度的起草、修订和废止;(五)审核公司制度草案或修订草案;(六)牵头起草、修订有关公司制度; (七)公司制度文档的动态维护; (八)制度的宣导及用户化管理; (九)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十)其它与制度管理部门相关的职责。 第十条 总公司各职能部门(以下称“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制度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起草或修订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各项制度;(二)负责本部门起草或修订的各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指导、落实和督促; (三)负责对本部门起草或修订的各项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分析,适时修订或废止; (四)负责分公司对口专业管理制度起草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设制度管理岗一名,负责本部门或分公司的制度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制度管理岗由本部门副处经理以上人员兼任,分公司制度管理岗由分公司合规负责人兼任或专人担任。 第四章 制度起草与审核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起草、修订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公司制度。难以确定某项制度职能部门的,除相关决策机构、董事长另有指定外,由公司制度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制度所涉部门参与起草、修订。 制度管理部门认为公司制度存在缺陷,可以要求职能部门起草或修订制度。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在制度的起草、修订过程中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分公司的制度至少应征求三家以上分公司的意见,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及相关部门或机构反馈意见应同时抄送制度管理部门阅知。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应将起草、修订的制度初稿提交制度管理部门审核,制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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