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流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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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2.重点检查  (1)抽查未到期贷款的使用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检查贷款调查是否真实、完整,贷款审查是否准确;   二检查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情况;   三检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是否正常,贷款风险以及还本付息的能力等情况;检查抵押物是否完好无损,有无擅自处置抵押物;有无逃废银行债务现象。 (2)检查逾期贷款。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检查贷款逾期的原因;   ②分析逾期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可能性,研究转化或保全的措施;   ③检查贷款的审、贷、批各环节有无失误,衔接如何,如有问题,要进一步检查对贷款风险造成的影响,核查并提出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检查人员对重点检查的情况,要填写《贷款重点检查表》,并附书面检查材料。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责任的划分、整改意见建议,经主任或审贷委员会审批后,由信贷调查、审查部门组织实施,检查部门负责督办。 (六)贷款的回收或展期   1.贷款本息的收回   借款人在规定的付息日付息时,由贷款行会计部门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付息方式计算利息,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   借款人还清贷款后,贷款行应将质押物交还出质人,或者向抵押人出具借款合同履行完结的证明,抵押人凭此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2.贷款展期   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客户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归还,可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项目贷款客户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一个月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申请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续保或续押文件。如原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不愿续保或续押,借款人应征得贷款行同意,提供新的担保,否则,贷款行不予办理贷款展期。 经调查人员核实,按原贷款审批手续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查、审批。再由贷款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作为原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 短期贷款(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 (不含一年)5年以下 (含5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 (不含5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3.逾期或违约贷款的清收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未归还贷款又未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或申请贷款展期未获批准的,作贷款逾期处理。按人行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贷款调查人员应深入分析贷款逾期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建议立即从借款人账户上扣收贷款 (但应事先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2)建议向贷款保证人和第三债务人追索代偿责任;   (3)建议处理抵押物、质物偿还贷款;   (4)建议采取法律手段清收;   (5)其他可行措施。 对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行应依合同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停止支付未使用的贷款直至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在挤占挪用期间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最后,信贷部门应就每笔逾期或收回的贷款登录贷款台账,建立贷款企业信用档案,便于对借款人再次申请借款时进行查阅。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属于贷后管理工作,将另作专题分析。 第二部分 公司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大型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体系复杂,一般包括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公司低风险信贷业务等二十多个品种。这里仅介绍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基本要素。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一)概念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二)贷款条件 1.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原则为: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 2.办理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客户的条件: (1)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本行办理; (2)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7)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8)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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