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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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ⅩⅩ区Ⅹ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ⅩⅩ区Ⅹ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可能产生影响或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信息,并按规定送达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基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改,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2.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3.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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