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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子资金划拨中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随着金融电子化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贸易交易采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电子货币赖以生存的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子资金划拨系统能在瞬间完成资金的支付或划拨。电子资金划拨完全有别于传统的纸票据支付方式,传统的规制纸票据的法律规范不适用于电子资金划拨。但电子资金划拨一旦产生问题,却难以有纠正错误的回旋余地,往往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对于电子资金划拨发生问题造成损失如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值得深入细致探讨的法律问题。本文拟就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即贷记划拨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作一探讨。 电子资金划拨中主要涉及到发端人、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受益人、受益人银行五方当事人,其中发端人、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统称为发送人,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受益人银行统称为接收银行。电子资金划拨中是以一方当事人接受支付命令开始成立合同的,所以,一方当事人接受支付命令之前和接受支付命令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不同的。对于因当事人原因造成对方利益受损进行的利益平衡也不同于非因当事人原因而是由于第三人欺诈行为导致的侵权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时进行的利益平衡。
一、欺诈造成损失后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银行界针对传统的纸面票据的欺诈是通过对客户向银行签发的指令及银行间的指令进行认证即通过核对签字来预防的。但在电子资金划拨中,信息是通过数据传递的,无法通过传统的核对签字的方式来预防欺诈。为了解决电子资金划拨中支付命令的认证以及未能检测出欺诈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利益平衡的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了一种认证方法--安全程序(security procedure),是使用算法或其他密码、确认字符或数字、加密、回呼程序或类似的安全工具在客户与接收银行之间建立的一种程序,是为了证实支付命令或修改或取消支付命令的信息是客户发出的或检测支付命令或信息在传送过程中或在内容上的错误。[2]如果银行和客户之间通过协议建立安全程序,则电子资金划拨中出现欺诈造成损失的分担问题就由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制,否则,则由其他的法律规制。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客户本人签发的支付命令或其授权的支付命令造成损失的风险由客户承担,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造成的损失的风险由银行承担。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又规定,如果接收银行与发送人之间达成协议,以发送人的名义签发给接收银行的支付命令将通过安全程序进行认证并且银行遵循安全程序,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无论支付命令是否是已经授权,接收银行接收的支付命令都有效的作为发送人的支付命令,哪怕支付命令事实上是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损失由发送人承担。[3]目前,几乎所有的银行都设立了安全程序,所以,只要支付命令经过了双方协议建立的安全程序,则发送人受此支付命令的约束,造成损失的风险就由发送人承担,接收银行免除损失的承担。如此关于欺诈造成的损失似乎只有由发送人进行承担,这样对发送人来说不公平。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同时又规定,银行与发送人之间协议建立的安全程序须具备在商业上的合理性,且银行善意的遵守了此安全程序。如果发送人可以举证证明安全程序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或银行没有善意的遵守此安全程序,则欺诈造成的损失的风险就由银行承担。但怎样判断银行与发送人之间建立的安全程序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一项安全程序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可推定为安全程序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1)银行提供另一项对该客户来说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的安全程序而该客户拒绝了此另一项程序,此后,该客户选择了该程序;(2)该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示同意受以其名义签发的、无论是否经授权的任何支付命令的约束,只要该银行符合客户选择的安全程序已接受该支付命令。[4]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 编的规定,判断一项安全程序是否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存在很强的主观性,如果银行设计了几种可以互相替换的安全程序,只要其中一种安全程序是高质量具有商业上合理性,银行向客户进行了提供,由于种种原因,客户拒绝了高质量的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的安全程序,以书面形式同意使用银行提供的其他的安全程序,则其他的安全程序都将会被法院认为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客户很难举证证明其使用的安全程序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欺诈造成的损失的风险最后很可能仍由客户承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采取推定安全程序具有商业上合理性的规定过多的考虑了银行的利益而忽视了银行客户的利益,是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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