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农村城镇化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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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村城镇化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ⅩⅩ银行农村城镇化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城镇化发展进程,规范农村城镇化贷款运作流程,提高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城镇化贷款是指ⅩⅩ银行在县域范围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改善县域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县域经济承载功能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贷款。 第三条 办理农村城镇化信贷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县域范围内所有分支机构办理的农村城镇化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业务种类与贷款品种 第五条 农村城镇化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业务种类。农村城镇化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贷款、县域园区建设贷款、县域流通市场建设贷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县域土地整理贷款、其他城镇化贷款。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是用于城镇道路交通、水电气暖、环境工程、信息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贷款是用于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相关的中高级学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贷款。 县域园区建设贷款是用于县域范围内经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ⅩⅩ园、工业园、高新技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县域流通市场建设贷款是用于县域范围内有传统经营优势的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商品集散中心、物流中心等流通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是用于县域范围内经营性风景名胜区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是用于支持县域范围内农村电网及续建配套工程建设、农村公路网建设、重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沼气、垃圾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能源项目建设的贷款。 县域土地整理贷款是用于县域范围内与基础设施建设密切相关的城镇建设用地整理和ⅩⅩ用地整理的土地整理和开发项目的贷款。 其他城镇化贷款是指上述用途以外的其他农村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 贷款品种。农村城镇化贷款的基本贷款品种为项目贷款,按照还款来源分为城镇化一般项目贷款和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 城镇化一般项目贷款是指以新建项目法人或既有法人为承贷主体,以项目自身现金流或既有法人综合收益为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 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是指项目自身收益或既有法人综合收益不能全额还款,以项目建成后的财政拨付资金为部分或全部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八条 农村城镇化贷款客户(项目)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城镇化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ⅩⅩ银行信贷政策以及当地农村城镇化建设发展规划; (二)持有有权部门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 (四)借款人或控股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ⅩⅩ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含)以上,符合《中国ⅩⅩ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有关直接认定为AA级(含)以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ⅩⅩ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ⅩⅩ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七)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政府有权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持有有权部门的证明文件;需主管部门同意的投资项目,持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许可的,需取得有权部门批准文件;涉及用地的,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八)城镇化项目贷款须落实30%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或先于贷款资金到位。国家或ⅩⅩ银行对项目自有资金比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ⅩⅩ银行信用贷款条件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ⅩⅩ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特定贷款条件。发放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一)开办农村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的县域,应具备良好的区域经济金融环境。具体包括: 1、区域规划水平高、发展前景好,项目所在城镇须有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发展总体规划或特色风貌设计; 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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