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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的法律背景与制度安排
中国XXX协会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研讨会中国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的法律背景与制度安排Legal Framework for Private Equity Funds in PRC 第一节中国投资基金的现存法律形式 投资基金分类 按基金发行的方式分类: 公募 / Public Offering,私募 / Private Placement 按基金法律形式分类: 公司,信托,合伙 按基金投资对象分类: 证券投资基金 非上市股权投资基金(PE=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 直接投资基金) 房地产投资基金 商品投资基金 货币投资基金 中国投资基金的现存主要法律形式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投资基金的现存主要法律形式(续) 信托: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 集合资金信托(房地产企业阶段性投资、非上市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证券公司代客理财 银行代客理财 QDII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援引信托法作为立法依据)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法配套文件)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未明文承认属于信托但实质属于信托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未明文承认属于信托但实质属于信托业务)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上) 中国投资基金的现存主要法律形式(续) 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私人股权基金(直接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基金 定义 私人股权是指未上市企业的股权;私人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即为主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基金(续1) 中国语境 文本的政治敏感性导致“私人股权基金”在中国官方层面基本上被呼之以“产业投资基金”,在券商圈子常见用语是“直接投资基金”。最直白的译法应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 仅仅是约定俗成的称呼,不是学术上的清晰界定,也没有必要界定 PE在逻辑上应包括VC及Buyout 从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这一点而言,创业投资基金(VC)亦属于私人股权基金(PE),但业界将VC单独命名,专指投资于初创企业的PE。 私人股权基金在通过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杠杆收购等上市公司收购重组中已实际上深入涉足上市证券投资,这一类PE又被专门命名为Buyout 私人股权基金(续2) 私人股权基金与私募基金 私人股权基金通常都是私募基金: 投资对象缺乏流动性 基金即时市价的不可得 私募的监管豁免优势 Private Equity:未上市企业股权 私募基金并不仅仅是私人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可能投资于任何对象,包括初创公司(VC),未上市企业股权(PE),商品、期货、外汇、上市证券(稳健的比如上市前的巴菲特基金,激进的如索罗斯的量子基金[被归类为对冲基金])…… Private Placement:私募发行 第三节PE法律模式比较 直接投资基金的特征 投资标的(对象)属非上市企业股权,流动性差 投资组合不具有即时可得市场价格,导致基金价值不易确定,基金权益本身难以流通、扩募或赎回 投资价值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期间,导致基金本身必须有锁定期 因为以上原因,直接投资基金几乎不可能向公众募集(只能在成熟投资人及机构投资者范围内私募),所以不涉及公众利益问题,从而具有监管豁免的优势。 直接投资基金商业模式对法律框架的要求 较长投资期(5-6年左右)建立投资组合,决定了投资者资金的缴付不应一次到位,应采取承诺制、按需到位。 较长回收期(4-5年左右)完成退出,投资者资金返还必须高度灵活、可随时操作。 可灵活配置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 基金层面避税要求。 信托型 集合信托基金(collective trust funds) 由信托公司集合其多个信托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 特点: 专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模式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 适用交易 适合于标准化、固定期限、投资结构简单的投融资需求,如资产支持证券(ABS)、上市公司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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