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与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保管协议之操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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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与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保管协议之操作协议

ⅩⅩ【ⅩⅩ】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与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保管协议之操作协议 甲方(委托人):ⅩⅩ【ⅩⅩ】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地址: ⅩⅩ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层1-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云 联系电话:  乙方(保管人):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  丙方(证券经纪人):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ⅩⅩ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  第一章 总则 1.1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委托资金保管账户项下的资金保管人,丙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 1.2 依据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信集ⅩⅩ1103242的《ⅩⅩ【ⅩⅩ】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与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协议”) ,为保障委托资产在投资运作中的安全,明确甲方、乙方和丙方在运作中的职责和义务,甲方、乙方、丙方本着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 1.3 为充分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提高保管人对委托资产的管理效率与力度,委托资产将采用甲、乙、丙三方建立“第三方存管” 模式进行管理。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1 甲方应以自身名义在乙丙两方开立相关的账户。 2.1.1 银行结算账户(即委托资产的“保管账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此账户,并按“第三方存管” 模式要求,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立对应关系。 2.1.2 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以下简称“证券交易账户”):甲方在丙方的北京北蜂窝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丙方所属证券营业部”)开立此账户。本账户用于委托资产场内交易清算的实施。本账户内的资金信息与银行管理账户的资金信息保持同步,且根据“第三方存管”模式丙方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资金划入、划出、取现操作。 2.1.3 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管理账户”):与甲方已签署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协议”的乙方营业机构根据甲方指令,按“第三方存管” 模式要求,开立此账户,用于委托资产的结算与监管。本账户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与2.1.2所指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的资金信息保持同步,并与2.1.1所指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该账户实际上为ⅩⅩ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下的一个二级账户,是个虚拟账户。该账户资金是委托资产的一部分,该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属于甲方所有。 2.1.4 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甲方应以自身名义开立沪深交易所证券股东账户,并通知丙方,作为委托资产沪深证券交易的指定和托管账户。 2.2乙丙双方为委托资产开立以上账户后,应在委托资产开始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同时再抄报另一方。 2.3 银行管理账户、银行结算账户、证券交易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第三方存管”模式建立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经三方同意,并应由甲方发起,通过2.1与2.2款步骤,经过乙、丙双方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2.4 甲方、乙方、丙方之间建立业务联系部门和业务联系人制度,确保业务的开展(业务联系部门和业务联系人表见附件一)。 第三章 数据与指令的传输和接收 3.1 乙丙双方的数据传送:丙方所属证券营业部按与乙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包括深证通、PROP平台、FTP等)向乙方传送甲方的交易所交易数据。丙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委托资产指定交易席位上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但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数据传送不成功,丙方应重复或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到数据,乙方对因丙方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委托资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3.2 甲丙双方的数据传送:甲方使用交易接入系统与丙方交易系统对接,丙方所属北京北蜂窝路证券营业部提供其使用的柜台系统的接口,便于甲方编制对应的接口软件,如丙方柜台系统有变更(包括升级和更换),丙方所属北京北蜂窝路证券营业部需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后的接口。甲方提供双方系统间接口程序,在丙方系统变更后,及时依据丙方所属北京北蜂窝路证券营业部提供的新接口,更新双方系统间接口程序,并保证程序的正常使用。若因甲方接口程序问题引起故障,丙方不承担责任。 3.3 丙方所属证券营业部应保证甲方下达交易指令的通畅,及时完成甲方的交易指令。对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方交易指令无法下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3.4 丙方应于(T+1)日9:00前,将T日清算后的账户余额对账单及交割单以通过传真或者ⅩⅩ银行托管中心加密FTP服务器或深证通金融数据平台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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