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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行为规范制度
募集行为规范制度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基金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般规定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的相关责任。公司在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公司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公司募集人员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必威体育官网网址。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公司将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公司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前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公司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前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公司鼓励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涉及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人员和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或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公司破产或清算时,私募基金结算资金不属于公司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特定对象调查公司募集人员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公司员工应确保签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其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募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不时更新的调查问卷模板对投资者展开调查程序,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公司募集人员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公司及募集人员不得单纯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推介推介材料由公司募集人员制作使用,公司募集人员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公司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授权第三方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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