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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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投融双方在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以 下简称“本所”)的交易活动,提高直接融资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 道,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金 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定向融资计划是指经本所备案后,由具有法 人资格的合格融资人向本所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按照约定支付 预期收益与兑付本金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定向融资计划不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每期定向融 资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该产品的发行与流通转让均通过本所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登记托管、 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本所并非定向融资计划产品交易的当事人。依本规则为交易当事 人提供产品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等服务并不代表本所对 产品本身的投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市场参与者管理 第六条定向融资计划的参与主体包括合格融资人、合格投资者、 中介机构。 第七条合格融资人是指满足一定融资条件,以债务融资方式获 得资金的企业。合格融资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该产品的合格融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成立未满一年的,经营时 间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为准。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 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四)资金用途明确,投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五)本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投资定向融资计划的意愿和实力、 了解该产品投资风险、具备该产品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本所监督 管理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 金融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定向融资计划应面向本所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面向 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拟投资产品相应风险的企业法人; (三)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金 融资产总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要求的个人 投资者; (四)通过本所会员单位委托办理产品认购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 要求的个人注册投资者; (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者投资定向融资计划有限 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可以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 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定向 融资计划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 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相应的业务操作案例或者金融服务资质; (四)认可并执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当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0人时,当期定向融资计 划是否聘请中介机构,由融资方和投资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当合格投资者人数超过10人时,当期定向融资计划 应当由本所认可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专业机构或其职能部门担任 受托管理人。融资方是否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由融资方和受托管理人 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该产品的受托管理人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 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经本所认定、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资产管 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以及其它本 所认可的专业机构或该专业机构授权的下属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人承担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持续关注融资方的经营情况,出现可能影响本期定向融资 计划持有人重大权益事项时,及时通过本所向本期定向融资计划持有 人披露; (二)若融资方为本期定向融资计划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 当在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 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存续期内勤勉处理投资者与融资方之 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融资方对募集说明书、本期定向融资计划的相关协议 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的执行情况,同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五)融资方预计发生或已发生违约事项时,受托参与整顿、和 解、重组、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其它约定的重要事务。 第十七条定向融资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外部增信措施提升信 用。外部增信机构是指通过担保、远期回购等方式为该产品提供增信 服务的,具有成熟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增信机构原则上 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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