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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ⅩⅩ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ⅩⅩ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ⅩⅩ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 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ⅩⅩ。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 具体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
(三)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
(四)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是指:
对已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 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 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对 未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 贴标准,根据增资规模,给予对应补贴。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对上海市外新迁入机 构的落户补贴,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200%,给予 一次性补贴。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加大补 贴力度。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 按照新设法人金融子公司一次性补贴的标准,补贴该金融机构。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业务总部,指 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一)银行的 总行、总行上海(业务)总部,或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 等;(二)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 中心等;(三)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是指 经异地的总部授权在ⅩⅩ实施一定区域业务统筹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 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新设业务总部的类型、能级和规模等因素,对照《实 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分类,给予下列标准的补贴:
(一)对银行的总行,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 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银行总行的上海(业务) 总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
(每人20万元);对银行在浦东设立的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 理中心等,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含)至10亿元的保险公司总公 司,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含)以 上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100万 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万元);对保险公司在浦东设立的总公 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 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
第八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4点所称一定补贴,是指 对在ⅩⅩ新设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 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ⅩⅩ新设的 基金公司上海分公司、期货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300万元一次性 补贴。
第九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6点所称购房补贴,是指 按购房房价给予1.5%补贴。
第十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5点所称代表处,是指外 资商业银行、保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和资产管理机构设 立的代表处;所称租房补贴,是指在陆家嘴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二年内给予20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
指:
(一)根据新引进金融机构规模,对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管人员, 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 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十二条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所称 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管职务以下、部门 副职以上的人员。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 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 员工。金融机构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 上年年末该机构注册地正式员工的50%。对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承 销保荐分公司的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 贴20万元,人才补贴比照金融机构执行。对担任证券经纪分公司、 基金公司分公司、期货公司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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