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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ⅩⅩ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山东省体改委鲁体改生字[1993]第110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 设立,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号码:370005。
公司已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和省政府鲁政发[1995]126号文的有关规定,对照 《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 [1996]371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45万股,同占额度的1100.55万股 内部职工股一起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的中文名称:ⅩⅩ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LUYIN INVESTMENT GROUP CORP,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邮政编码:25000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8,177,846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始终把全体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立足管理创新和技术 创新,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积极实施低成本战略,大力培育核心产业,增 强比较优势,创造丰厚的业绩,回报股东,造福社会。
第十三条: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经营与管理;投资于高 新材料、生物医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产业;高科技项目的开发、转让;机械、电子设备 的销售;批准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羊绒制品的生产、销售。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釆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山东黄金工业总公司、莱芜钢铁总 厂、潍坊新立克(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高密纺织总厂;出资方式为现金方式;出资时间为1993 年。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68,177,846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釆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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