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案例研究非法集资解决之道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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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案例研究非法集资解决之道汇编

企业上市案例研究非法集资解决之道企业上市案例研究:非法集资解决之道——?电科院电科院发行人 2007 年和 2008 年存在向股东、关联方及 17 名公司职工借款的情形,合计分别为 1889.4 万元、809.4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借款原因和用途,是否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一)发行人 2007 年和 2008 年存在向股东、关联方及公司部分职工借款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曾于 2007 年和 2008 年因经营资金短缺向股东胡德霖、关联方周美仙及有出借款项能力的 51 名公司职工借款,具体情况如下: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借款人员的访谈,截止2008年 12月31日,发行人已经全部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发行人就上述借款事项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二)借款原因和用途,是否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借款的原因和用途是:发行人在当时出现经营资金短缺,为满足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发行人向股东、关联方和部分具有出借款项能力的职工借款;该等借款用于发行人购买设备等生产经营用途。经核查,上述借款是发行人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由发行人与各出借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出借人为发行人股东、关联方和部分具有出借款项能力的职工,因此发行人上述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性质,不违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发行人出具承诺,将不再进行职工借款。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借款行为对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企业上市案例研究:非法集资解决之道——长海股份长海股份(一)基本情况本公司历史上存在向股东及其亲友、职工及其亲友(以下简称“特定对象”)借款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的现实困难并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长海玻纤于 2004年 5 月 20 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向股东及其亲友无息借款用于项目建设, 借款期满后一次性归还本金。从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1 月,公司向股东杨鹏威等 30 人以现金方式借款共计 691.94 万元。截至 2006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向股东杨鹏威等 23 人借款余额共计 309.97 万元,列“短期借款”;杜岳平、何菊娣等 7 人的借款已在 2006年 11 月 29 日及之前归还。公司实际借款对象均为股东及其亲友、职工及其亲友,借款均为现金方式,实际借款利率为零。其后,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格局和自主研发新产品带来的市场机遇,长海玻纤决定扩大生产规模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并加大自主创新投入以保持核心竞争力。长海玻纤管理层在征询众多员工意见的基础上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并形成决议,决定:(1)根据 2004 年 5 月 20 日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向长海玻纤股东及相关亲友的借款未归还的部分,在贷款人自愿的基础上转入长期借款;(2)长海玻纤股东及其亲属、公司内部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可继续对长海玻纤借款;(3)前述借款的年利率均为 6%,借款期满后一次性还本付息;(4)前述借款期限暂定 1 年,1 年期满后在贷款人自愿的基础上可自动续期 1 年,利率不变;(5)前述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技术开发及项目建设。从 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10 月,长海玻纤向杜婵娟等 128 人借款共计2,563.66 万元,其中原列“短期借款”的 309.97 万元(计 23 人)在 2006 年 11月转入“长期借款”。实际借款对象均为公司股东及其亲友、职工及其亲友,除原短期借款转入 309.97 万元外,其余借款均为现金方式,借款利率为 6%。2008年 6 月 25 日,长海玻纤一次性将上述相关借款及利息全部偿付,长海玻纤向股东及其亲友、职工及其亲友借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全部解除,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及潜在纠纷。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适当核查:(1)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借款仅限于特定对象,不存在以广告、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任何形式的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的行为;(2)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向特定对象的借款均为贷款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未有欺诈、隐瞒等不当行为,借款利率未超过国家限定水平,且全部借款均用于公司主营业务;(3)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向特定对象借款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每笔借款在发生及终了时均有会计处理记录,江苏公证亦出具了《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借款的审核报告》(苏公 C[2009]E7033 号);(4)每一笔借款在发生及结清本息时均有贷款人亲自签名(按手印)或其亲属代签的收据;(5)所有贷款人均对各自与公司之间的借款进行了确认,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已结清与公司之间的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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