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精品课程(第三十四章--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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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精品课程(第三十四章--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 编 叶林 黎建飞 第三十四章 船舶和船员 第一节 船舶 第二节 船员 引例 船舶优先权案 第一节 船舶 一、船舶概述 二、船舶所有权 三、船舶担保物权 一、船舶概述 (一)船舶概念及构成 海商法调整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不适用海商法。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只有在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中,才适用海商法。 船舶须由船体和器械两大部分组成,并具有转运力。船舶须供航海营运。船舶须在海上及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水面或者水中航行。 一、船舶概述 (二)船舶的性质 船舶为合成物。船舶是由主物船体与从物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 船舶是动产,但又具有不动产的特性。船舶具有移动性,是动产。但是,各国法律通常对船舶的某些关系按不动产处理。 船舶作拟人化处理。物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本不具法律人格,但是,船舶在某些方面具有法律人格。船舶有名称、国籍、船籍等。 二、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共有,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可因公法上原因与私法原因而取得。船舶所有权通常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进行转让。船舶所有权可因他人取得所有权而消灭,此外,抛弃、沉没、拆船等也会导致船舶所有权消灭。 三、船舶担保物权 (一)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并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因为船舶优先权不能由当事人设定,而且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船舶优先权具有隐蔽性,它无须通过船舶占有和船舶优先权登记进行公示。 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性,船舶优先权不仅优先于债权,而且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而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 三、船舶担保物权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三)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包括建造中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节 船员 一、船员概述 二、船长及其职责 一、船员概述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舶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船员。有关船员必须持有相应适任证书。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关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二、船长及其职责 船长是指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 船长可以行使如下职权: 1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2准司法权。 3公证职责。 4紧急处置职责。 5代理职能。 思考题 1如何理解船舶优先权? 2船舶优先权和其他船舶物权的关系如何? 3如何理解船长的地位和职责? 4对船员的合法权益怎样保护? * 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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