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6-商品检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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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6-商品检验

2010-3-5 财经学院 王学梅 第六章国际物流 报检报关 第一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我国的货物检验 第三节 关税与通关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通关程序 引例:对检验条款理解不同纠纷案 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以CIF贸易术语达成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单价为15美元,信用证方式结算。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权对商品复检,其结果作为他向卖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发货制单结汇后,收到买方因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商检机构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分析提示】卖方的看法是错误的。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说明出口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只是卖方的议付依据。当买方收到货物,经复检后,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承担责任。 第一节 商品检验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二、检验内容 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四、检验机构 五、检验证书 六、检验标准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商品检验,又称货物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的品质、数量、包装、残损以及货物运达条件的检验和公正鉴定。 商检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货物进行卫生、安全、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 对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货物交接的依据 (1)出口检验 ①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是签发运输单据的依据。 ②各种检验证书通常是收取货款的必要条件。 (2)进口检验 ①是接受货物的依据。 ②确定货物损坏责任的依据。 【思考】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货物的接收等同于买方接受货物吗? 答:不等同。买方接受货物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货物符合合同规定,而同意接受。货物的接收仅仅指买方接到货物 2、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 根据一国法律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质量、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把好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关 (1)维护出口商品的信誉,促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 (2)把好进口关,维护国家及人民利益。 (3)做好公证检验,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案例 我某公司同日本两公司签订了出口羊绒衫合同。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出口羊绒衫商标也标明“100%羊绒”。而事实上,出口羊绒衫尚无国家标准,其他有关标准也并无羊绒含量检验项目规定;此外,在合同与成衣上标明“100%羊绒”也很不科学,因为从技术上讲,纯羊绒加工成衣质量并不好,所以一般称羊绒衫,并不指“100%羊绒”。对方两公司对我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因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提出索赔。最后我方向外赔偿了数十万美元。 【分析提示】这是因合同中检验条款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即合同与商标都标明“100%羊绒”很不科学。问题是我们过去对这一现象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成分并非100%的标上100%,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二、检验内容 品质检验 数量和重(质)量检验 包装检验 卫生检验 残损鉴定等。 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确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由谁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 1、在出口国检验 产地(工厂)检验、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 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2、在进口国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到岸质量、到岸重量” )、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卖方必须承担到货品质、数量的责任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上也都采用这一做法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多用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 案例 【微型案例6-3】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经检验却发现在货物原装时 的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分析提示】卖方拒付不合理。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出口国检验”,按此规定,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前由当地商检机构对货物 进行检验,并以其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货物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若再对货物复检,即使发现问题,也无权再表示拒收或索赔;但是在上述案例中, 买方提供的当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可以说明,买方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系原装不良,即卖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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