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三编演示文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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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三编演示文稿

第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或者在境外首先发表于30天内也在中国出版的,均视为在中国境内首次发表,也作为中国的作品受法律保护。 第四,未与中国签订协议的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在该国的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同样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四章 债权(一)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综述 第一节 涉外合同及其法律冲突 一、涉外合同之债概述 1、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1)合同(合意)之债 (2)非合同(法定)之债 2、合同的概念: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涉外合同: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合同。 3、涉外合同的特征: (1)具有涉外因素。 (2)内容广泛。 (3)这种合同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而涉及外国法律的适用、或者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二、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一)合同之债法律冲突的表现 1、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2、合同的法律形式 3、合同的成立和内容 (二)合同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 1、制定冲突规范(国际和国内) 2、制定统一实体规范 第二节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一、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 如何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在国际私法上 有两种理论: (一) “主观论”与“客观论” (二)分割论与整体论 “主观论” “意向论”、“意思自治说”。 主张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应适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选择的法律。 这种理论在国际私法上称为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论” 即“客观标志说”: 法院依“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准据法。 常用的客观标志: 1、合同缔结地。 2、合同履行地。 3、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 4、物之所在地。 5、法院地或者仲裁地。 分割论 主张把合同的不同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如合同的方式适用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的效力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当事人的能力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单一论 无论是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还是合同的形式、内容等,都没有必要单方分割出去,应统一由一个合同准据法支配。 即一项合同应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准据法。 二、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特征性履行原则 (四)合同自体法原则 意思自治的限制 ①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 ②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且不违反公共秩序 ③意思自治在几种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限制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是指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者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该合同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三)特征性履行原则 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四)合同自体法原则 这一学说最早由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并被认为是对国际私法的贡献。他认为,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第四节 中国关于 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一、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各国对于合同能力规定不同引起的冲突是常见的,根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即合同行为能力的冲突,采用行为地法优先原则。 五、我国破产立法的理论与实践 1986年我国颁布了作为单行法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又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随后在1993年《公司法》专章规定了《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新《破产法》基本多涉及破产的国内问题,很少涉及破产的国际问题。 (一)破产的域外效力 2006年新的《企业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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