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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1-10担保物权
第讲。
BD。
解析:《物权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
。
第三节 质 权。
。
一、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二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占有为前提,这是法律对质权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改变,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设定不移转占有的质权。。
(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由于质权以质物的移转为前提,所以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因为不动产的移转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地流通或改变其权利主体,所以法律禁止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具备这些特征。。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例题1:质权( )。 。
A.其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B.其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 。
C.其标的主要为不动产 。
D.具有物上代位性 。
E.具有物上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答案:ABDE 。
解析: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例题2:下列关于质权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试题)。
A.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
B.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权利。
C.质权需转移质物的占有 。
D.质权是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答案:B。
解析:质权特征为:①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②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财产权利;③质权须转移质物的占有;④质权是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
(一)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是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移转的动产是质押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这些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有质权人和出质人订立的书面质押合同,并且须有质物的交付。质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特定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
1.订立质押合同 。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为保障出质人的利益,《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移转动产的占有 。
动产质权的设定除了要订立质押合同外,还须移转动产的占有。质权的设立以移转动产的占有为要件。《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具体而言,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只有出质人实际移转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移转动产的占有时,如果质押合同中对质押财产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另外,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转;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如果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其处分行为无效。。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的效力范围 。
动产质权不仅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而且具有占有质物并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的效力。动产质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质押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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