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电源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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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电源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工程名称:潞宁静安煤业基建电源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建设单位:山西潞安集团潞宁静安煤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山西五台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2012年4月16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山西潞安集团潞宁静安煤业有限公司 与监理人 山西五台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潞宁静安煤业基建电源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潞宁静安煤业有限公司 工程规模:新建10KV线路15.906 km,杜家村35KV变电所扩建10KV配电房,增加10KV间隔及10KV配电柜。安装调试10KV箱式变电站一座。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委托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监理报酬 1、本工程监理报酬共计(大写) 玖万伍仟元整,(小写) 95000 元。 2、监理费的支付依据是:监理合同。 3、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报酬预付50%,其余的监理报酬,在工程竣工后送电前全部结清。 本合同自2012年4月16日开始实施,至2012年6月30日工程竣工。 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委托方一份,监理方一份;副本四份,委托方三份,监理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忻州市新建路支行 账号: 账号: 0512043809024932880 邮编: 邮编:034000 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2012年4月16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时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 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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