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学习、解读一部环境保护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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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习、解读一部环境保护法律

如何学习、解读一部环境保护法律 本部分主要解决一个问题,即,怎样去学习、解读一部法律。 首先,看法律的首部和尾部; 其次,对法律的组织结构进行分析,对总则部分或体现总则内容的部分、法律责任部分要重点掌握; 最后,掌握立法背景及立法特色;法律修改的,要特别注意修改的内容,要与旧法进行对比分析。 本章对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及其种类也作了介绍。下面我们主要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来探讨怎样学习、理解一部法律。 第一节 一部法律的首部和尾部 一、首部 重点看是哪个国家机关颁布实施的,什么时间生效。《水污染防治法》的首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针对水污染防治法的首部,这里有两个问题:1,既然是修订,那么历史是什么样的?怎样演变的?2,修订后有哪些变化?主要有什么新的内容和特色? (一)查阅历史 查阅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历史会发现:一是国家对水环境非常重视,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与时俱进,修改力度较大,同时细则的效力也越来越高。水污染防治法84年制定,历经96年(修正)、08年(修订)两次修改,期间出台了两个细则,分别为89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89]第1号——部门规章)、2000年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84号——行政法规);二是不断完善,每次修改均增加了大量的新内容。又一个问题,08年颁布后为什么没出细则?简单翻阅发现,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有一些授权性条款,法律规定不完全,如第46条:“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立法技术上延用的仍是84年的办法,所以还需出细则,而0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已非常完善,无须出细则了。这就自然地又得出一个结论:2000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可不用了。那么它还有没有效力呢?对这个细则,结论是因《水污染防治法》已很完善,故细则无须使用,自然不用探讨效力问题。这里,顺带谈谈新法颁布实行后对以前授权制定的细则,立法解释、行政解释的效力影响问题。这就要辩证地看,特别是行政解释,新法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的,同新法一致的还是有效的,不一致的就没有效力,以前的规定并不因新法的颁布实施而一概无效。 (二)修订后有哪些变化 这个须重点关注。我国法律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法律的修正与修订主要的区别:内容不同。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可称之为部分修改。当然有时法律的修正条款不少,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局部的,不是全局的修改,只能是修正,不是修订,如刑法修正案、本法(96年修正)。法律的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可称之为整体修改。如水污染防治法,08年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产生了一部新的水污染防治。我市对地方性法规的修订与修正有明确的规定。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第7条规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分地方性法规的修正和地方性法规的修订两种方式。 修改地方性法规,修改量不到法规原有条文的二分之一,并且对法规的名称和体例不作变动的,适用修正的方式;修改量达到或者超过法规原有条文二分之一的,对法规的名称和体例作变动的,适用修订的方式。 既然有大的修改,就要重点搞清楚与旧法相比,增加、减少了哪些内容,有什么特色。立法也与时俱进,每一部法律都有着时代的烙印,新法必然将一些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内容予以删除,同时增加一些新理念,并将经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做法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固定。如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废除了超标排污费的规定等等。(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特色方面的内容,后面有专节介绍。) (三)重要意义 一是,在我们分析探讨一些案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应适用的是哪部法律法规。比如,05年的案件,适用的是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要用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03年的细则来判断案件的处理正确与否,而不是用0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来判断与衡量。二是,提醒我们要及时更新知识,以免工作出错。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有些同志还一直使用超标排污费的概念,这样的问题要力争避免。如果我们都不知法,又怎能很好地执法,进而要求企事业单位守法呢?我们不仅是执法者,而且也是法律的宣传者,教育者,只有我们懂法、知法,这样才能很好地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法律法规的尾部 主要指附则。水污染防治法第八章为附则?,共二条。?第91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水污染??(二)水污染物?(三)有毒污染物(四)渔业水体?”,???第92条:“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则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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