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和人权保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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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和人权保障

审判程序与人权保障 宪法实质上的特征 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国家不得侵犯。个人的基本义务是人民必须牺牲的自由。有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人民的活动才不相冲突。 国家重要机关组织职权及其相互关系。即规定国家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组织、职能及其相互关系。 宪法的修改 从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看,宪法是通过对权力进行理性的分析并相互制约的方式来实现保障人权的人类终极价值。 因此笔者认为,所有法律的创立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以及规定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审判程序应该具有和法律一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不仅是法律的生命形式,而且也是法律内部精神的表现。 事实上,人的尊严、生命、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离开了程序上的保护,只是一些空洞的口号。 审判程序应遵循法治、平等、独立、公正、责任的原则。 在道德领域,我们可以有好人和坏人的概念,也可以“好人有好报,坏人有恶报”,但我们在人权领域却不应该存在好人和坏人享有不同的基本人权的观念。对于任何人,即使是公认的坏人,人权理论和实践都不应该存在双重标准,否则法律和政府可能会成为一部分人压迫和摧残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人权的基本精神在于反抗公共权力的滥用 而那些最容易受到公共权力滥用的群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更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确认。从而能确保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隐私等基本实体人权不受非法的限制、侵犯乃至剥夺。 任何人都有权对实体人权的限制或者剥夺必须经过法定的正当程序。 我总结了以下几点,请大家指正。 获得公正、公开和及时审判的权利 根据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任何人在受到任何个人、组织或者政府的非法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都有权利要求获得法院公正、公开和及时审判的权利。即“不告不理,告则必理”。 无罪推定权 指公民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定有罪以前,应当被假定无罪的权利。实际上,无罪推定权被视为法律上最稳固的推定,要驳倒或推翻这一推定,起诉方须将被告人的罪行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另外由于该权利的存在,被告人出庭时不应该身穿狱服,更不应该戴刑具。 保释权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保释意味着对自由干预的最低限度,有利于其在不妨碍诉讼的情况下寻找证人,发现证据,更好的为辩护做准备,同时有利于正常工作,避免因羁押带来交叉感染,对国家而言,保释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法律程序的成本。 对席辩论权 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追诉方的犯罪指控,有进行辩解和反驳的诉讼权利,以证明其无罪、罪轻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辩护权还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与证人在法庭上当面质询诘问的权利。主要包括:交叉询问证人的权利,获知控方证人身份的权利,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被告人亲自出庭的权利及强制取得对己有利证人的权利。 亲自出庭的权利 被告人有权要求在审判的整个过程中待在法庭上,但被告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否则就会失去该权利。 这就意味着,除非被告人放弃亲自出庭的权利,否则法庭不可以缺席审判。 沉默权 沉默权,又称不被迫自证己罪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对其沉默权的尊重会使他的人格尊严得到维护。对侦查机关而言,享有沉默权的犯罪嫌疑人,一旦开口就基本上能讲真话,这能有效地避免虚假言论阻隔司法信息的正常运转,事实上能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 程序抗辩权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被告知逮捕及拘禁的理由 其包括不受非法强制处分权、住宅不受非法搜查入侵权以及任何人的通信、私人信息不受非法窃听和获取的权利等 该权利是为了防止警察滥用职权侵犯人民实体人权而要求其强制处分行为必须遵守程序要件及实质要件的宪法性程序权利,警察如果违背这一权利要求,其强制处分行为会因为违宪而受到司法追究 有效防止防止刑讯逼供的一个办法是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任何通过不合理的搜查、扣押行为获取的证据均不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指控的证据。同样,对于从非法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得的口供应予以排除。 所有侦查措施的行使,都应遵循宪法保障司法程序人权的目的,否则所取得的证据将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范围之外。 一罪不二罚 英美法系称之为不受双重危险权,是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基本程序人权。它不是绝对禁止法院对已生效裁判予以再审,而是要求法院在重新启动审判程序时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 获得律师帮助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传讯后或者强制措施之日起,才可以聘期律师。笔者认为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较晚。 同时,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时,其有权要求国家给予法律援助的权利 获得国家赔偿权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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