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法的计量与支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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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法的计量与支付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3.1 §13.3 §13.2 结束 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 返回 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3.1 §13.3 §13.2 结束 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 返回 十二、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3.1 §13.3 §13.2 结束 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 返回 十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十四、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工程量清单法的计量与支付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 §3 §2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3.1 §13.3 §13.2 结束 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 返回 一、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3.1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3.1 §13.3 §13.2 结束 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 返回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3.1 §13.3 §13.2 结束 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 返回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3.1 §13.3 §13.2 结束 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 返回 (二)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13.1 §13.3 §13.2 结束 工程量清单法计量与支付 返回 6、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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