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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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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法律制度

BOT 特许协议的性质和相关问题 BOT的概念和特征 BOT项目中的法律关系: 发起人与项目公司或发起人之间; 东道国政府和项目公司之间; 项目公司与项目债权人之间; 项目公司与建筑承包商之间; 项目公司与供应商、产品收购人之间 特许协议 性质:国际协议说、混合协议说、协议条款法、国际契约法、国内合同(行政合同?民事合同?政府采购?1964年颁布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法国的公务特许;英国法,契约不得限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力);1929国际法院塞尔维亚国债案、1952年国际法院英伊石油公司案 遵守:国际责任、国际交往利益 争议解决:菲律宾 我国的BOT法制 计委、电力部、交通部1995:《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下而上至计委立项,原外经贸部审批;政府的提供投资回报、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不提供融资担保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与内陆地区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 我国的BOT法制续 建设部200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30年,执行公益性指令的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2002《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前回收投资;改、购、转、撤;国家外汇局→电力(黄桥电力,年2100万固定回报)、福州鑫远城市桥梁有限公司仲裁案、水务BOT的困境 项目融资法制 上海大场自来水处理厂BOT项目实例分析 主要当事人:上海市政府、上海宝维士·泰唔士大场自来水有限公司(项目公司)、上海市北自来水公司(上水公司)、英方投资者(宝维士·泰唔士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商(英国宝维士亚太私人有限公司)、运营商(英国泰唔士国际水务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投资回报15%和偿还贷款资金的净额的不可撤销担保人),70%银团贷款 1996年1月10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授予项目公司建设、经营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之特许经营权。 上海大场自来水处理厂BOT项目实例分析续 上海市政府以强势的行政指导权积极介入:《管理办法》明确目的和项目公司权利义务,指定上水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专营合同,并约定双方以及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政府保证:税收减免、土地使用和免征 土地使用费(土地征用费用 除外)、 外汇优先兑换和汇出、 拆迁工作和基础设施工程协助义务 上海大场自来水处理厂BOT项目实例分析续 项目公司不得将专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抵押,为融资除外,且必须同时转让专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项目公司经营期为20年,此期间内应持续保持日供40万立方米井水的能力,其销售和调度由上水厂负责 专营期届满后,应当将折旧费用及相关收益的余额全部无偿转让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所有 上海大场自来水处理厂BOT项目实例分析续 专营期届满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相关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偿归上海市人民政府所有;1年前双方组成转让委员会;转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3年前制定 不承担项目公司在专营期间的任何债务 2000年,泰晤士水务收购原英国宝维士公司该项目50%的股份,使大场项目变成独资公司,从而成为中国第一个由外商独资经营的水厂。 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超越,法律位阶 为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公司协议收购 参考资料1 辛柏春:《BOT项目协议的法律性质》,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5期; S.W.Stein, Build一()perate---Transfer---A Revaluation, in The Internalional Construction Law Review, Issue 2, 1994. 刘绍梁:《论BOT基本法》,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 1998年第2 期; 何爱文:《公共工程采BOT模式所生法律问题之研究》,载台湾《律师杂志》第213期; 梁天宁:《关于我国外资BOT特许权协议的几点法律思考》,载《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朱逐斌,林伟民:《我国BOT特许权协议法律性质分析》,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杨筱玲:《BOT中政府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2期。 参考资料2 韩天森:《BOT项目工程投资的特征及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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