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时履行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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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时履行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异时履行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适用 【摘要】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债权、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稳健发展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以逐渐不适应现代交易的需要,对于履行期自始不同,而后履行一方亦届履行期场合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法律漏洞,解释上宜有条件地肯定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了解决我国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瓶颈”问题,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本文基于现实的需求,以诚信信用原则和债的牵连性为理论基础,详细分析现行体系不足和其扩张适用异时履行的基础上,提出了合同法抗辩体系重构的设想,为将来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完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司法救济程序。 本文运用体系分析等论述方法阐释同时履行抗辩扩张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全文共分四部分,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 用相关案例引出对合同法66条的质疑 第二部分 主要论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适用异时履行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及立法上的比较。来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异时履行的适用。 第三部分 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适用异时履行的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主要将其归为两类:一是有机牵连的债务中先履行方和后履行方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 二是无机牵连的债务中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问题。 第四部分 在对上述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抗辩权体系的重构的设想,废除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建立统一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第五部分 结语 【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 扩张适用 引言 现代交易以双务合同为典型,双务合同履行遇到障碍就需要法律配备相应的救济措施、而这些救济措施也就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点所在,其中,违约责任固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也为中国审判实践所倚重,但它往往需要借助公权力;相比之下,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合同当事人私力救济的手段之一,“避免授予信用”(protect the withholding party from having tu adwance credit tu the non-performer)及“增施履行激励”(give the latter an incentive tu perform)双重功能, 运用得当, 可发挥违约责任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6条作了规定,但司法裁判上尚未见到最高法院作成典型案例,该条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依然停留在纸面上。主要的原因是相关的理论构造尚不完善,认识的模糊妨碍法律的适用。鉴于此,我们将以合同法66条为中心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债的牵连性为基础探讨先履行抗辩权是否扩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对我国抗辩权体系的重构进行设想,以期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置疑 一、 相关问题的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66条和第67条分别对无先后顺序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与传统民法理论有个一区别,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方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如果依双方约定、法定、交易习惯和债务性质等因素能够确定双方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就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异时履行的合同交由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制度调整,先履行抗辩权的创设细化了合同履行中的形态,但是出现以下状况,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应于1月10日交付标的物,乙应于1月15日交付货款,如甲一直未能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月15日以后,乙请求甲交付标的物,甲可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呢?这就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漏洞。后履行方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方却找不到法律归属。这是我国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分离模式导致的法律漏洞,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过窄,导致后履行方有法可依,先履行方若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便陷入权利无保障的状态。 在两项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当事人享有的履行抗辩权,是统归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作为一项独立的先履行抗辩权,只是在两项债务均已届期时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的立法例对此采取的模式有别,日本和台湾坚持前者,我国合同法选择了后者。 韩世远教授认为:“若依合同法67条(先履行抗辩权)所给出的答案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从中看不出后履行一方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一方能否以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到期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而依据合同法68条(不安抗辩权),只是在出现不安事由时,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鉴于此,“合同法66条字面上虽然规定了‘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一限定,尚不因就此做反面解释而排斥其他情形下亦可得发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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