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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章票据法律制度0
第八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基本理论 票据权利的内容 1、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特征: (1)主体是持票人 (2)依法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 (3)属于主票据权利 (4)以法定方式行使 票据权利的补救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票据的抗辩 抗辩的限制 对物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 票据的无因性 简单说,票据由a到b到c(a--b--c),如果b取得票据是非法的不成立的,并不影响c,c仍然可以向a请求票据权利. 那么出票人为什么要出票给收款人呢,背书人为什么要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呢,这总要有个理由,这种理由就是我们所称的票据原因。比如支付货物的价款而使用票据,发生借贷关系而使用票据,因为赠与而使用票据等等。 票据的无因性(抗辩无效) 票据的无因性(抗辩无效) 第二节 汇票 汇票的种类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特点 银行汇票的结算程序 申请银行汇票 交付收款人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银行汇票票样 商业汇票的概念 第三节 本票 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与汇票的区别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结算程序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 支票 支票 四、支票票样 支票结算程序(不在同一银行开户) 习题 1.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于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得主张的权利有哪些?()A.请求李某返还票据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票据的第三人返还票据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 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 金的票据。 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比 较发达的地区使用比较多 1、汇票有三个当事人(他付),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 (己付) 2、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票 的责任,承兑人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处于从 债务人的地位。 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即使本票 的持票人没有作见票的提示,但出票人对其本票的 付款义务还是确定无疑的,只不过付款的具体日期。 本票申请人 收款人(持票人) 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开户行 3、持票结算 1、交款申请签发本票 2、出票并收取手续费 5、代理付款入账 4、将汇票交银行 6、银行间清算资金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付款地 2.出票地 相对应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 无意记载 有害记载 2、禁止签发的支票 1) 空头支票 2) 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3、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 人授权补记。 4、出票的效力: 三、支票的背书 除现金支票和用以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外的所有支票均可以背书转让。 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同城)内背书转让 四、提示付款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自己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 五、付款 1、有钱付,无钱不付 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六、支票结算规则 流转程序 付款人(出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申请人开户行 收款人(持票人)开户行 1、签发支票 6、定期对账 5、通知入账 2、将支票交银行进账 4、以不退票表示付款 3、交换支票清算资金 1.【答案】B【考点】本题是关于票据无因性的命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考生对票据无因性的理解程度。【解析】当事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已成立的票据背书的效力。在票据经付款人付款而缴回前,票据权利始终存在,汇票经李某合法转让后,张某为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之前不享有请求返还票据的权利,选项A、C不成立;票据并未丧失,而是合法转让,因而不能请求付款人止付,选项D不成立。张某与李某之间原因关系消灭,为防止李某不当得利,张某享有请求返还既得利益的权利,但不能请求返还票据。故选项B正确。解答本题的依据是《票据法》第4条、第10条、第13条。 2.下列各项中,有关汇票与支票相互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能背书转让B.汇票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支票则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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