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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银行
监管角色 1957 年6 月德国颁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在合并、改组州中央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 2002 年5 月,德国在合并原来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证券监管局三家机构的基础上,正式组建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按照法例规定,联邦银行监管局以及后来的超级监管机构——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在各地都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下属机构,所以德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一直比较精简,即使是整合银、证、保三家监管机构而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员工也只有1400 名左右。 德国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一是从法律层面,如通过《银行法》,界定双方监管职责;二是由双方签订备忘录,对各自的职责范围作进一步的界定,避免双方的重复劳动。正因为有德国中央银行对金融监管的广泛参与,从而确保了德国金融业的稳定。自从二战以来,德国国内没有发生过严重的金融危机,即使在全球发生严重金融危机时也保持了相对的稳定。德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被国际社会看做是金融监管的范例。 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 姓名:张晓丹 班级:12级金融1班 学号:3613000011 简介 历史发展 基本制度 欧债危机中的德意志银行 建立时间:1957 前身 :德意志各邦银行 地位:德国马克的中央银行。其是第一个被赋予完全独立性的中央银行,代表了被称为“联邦银行模式”的中央银行模式,和政府决定其目标的“新西兰模式”相对应。 作用:德意志联邦银行因其在20世纪下半叶成功地控制通货膨胀而受到普遍尊重,这使德国马克成为最重要的货币之一,也使得德意志联邦银行对其他很多欧洲国家拥有实际上的潜在影响力。 德国统一前银行的发展 德意志帝国银行的建立 1914~1945年间的德国央行 德国中央银行的重建 德国,在1871年以前仅仅是作为一个地理概念而存在的,它由360多个封建诸侯统治着的小邦组成,没有统一的政权,因而亦无法产生能发行通行全境货币的中央银行。但是,随着其境内经济的发展,曾经出现了许多具有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 但是,德意志境内出现的诸多小银行,仍然保持着原始的状态,它们在各自诸侯国境内分散经营、分散发行银行券,使得银行经营和银行券的流通在地域之间被分割开来。而随着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市场不断扩大,分割开来的银行券流通与日益扩大的商品生产和流通之间出现矛盾,因为商品流通要求打破地域限制,所发银行券得以在较大范围的流通。更为重要的是,德国境内的上述小银行通常都与诸侯政府关系密切,是其筹措战争经费的工具,容易受到战争胜负的影响,支付能力波动极大,倒闭破产案件层出不穷。因此,人们认识到有必要用资力雄厚的银行来发行全国统一流通的货币,提高货币的稳定性,建立稳定的社会信用机制。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德国的银行逐步走上了统一的道路。 1790年,弗雷德里克大帝创建的皇家海外公司(1772年建立)演变成经营外汇信贷和办理国家贷款的银行。1809年又被改组为纯粹的国家银行,并于1846年获得发行银行券的许可,成为银行券发行银行,初具中央银行的雏形。另一方面,德国境内货币的统一,也促进了中央银行的出现。1828年,德意志诸侯国之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实现了关税的统一,而该同盟的另一个目标是实现铸币的统一,并为此进行了努力,并于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时实行的货币改革后,完全实现了德国境内货币的统一。 德国统一前银行的发展 随着德意志国家和货币的统一,建立一个中央银行来管理货币的时机已经成熟。当时的国会议员路德维希·班贝尔是创设中央银行的积极倡导者,他认为“分担的责任不是责任”,国家应当集中金融权。但是,班贝尔这一主张遭到了时任普鲁士财政大臣的坎普豪森的反对,他更想保留诸侯国的权力。经过一场包括德意志帝国首相卢道夫·冯德尔布吕克在内的三角斗争,双方达成妥协,制定出台了《德意志帝国银行法》,将普鲁士国家银行改成帝国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但继续保留其它32家地方银行发行货币的权利,但这些权利要受到限制,并且它们的经营范围也严格被限制在本诸侯国领土之内。德国的中央银行制度由此开始形成。 根据银行法,德意志帝国银行以“调节帝国境内货币流通量、为支付清算提供便利并且保证可获得资本的充分利用”为职责。它是股份制私人银行,但股东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力,其最高控制权属于帝国首相及其领导下的帝国银行董事会,以首相为首的5人托管委员会负责对银行体系进行监督。这一体制确保了国家对帝国银行的决定性影响。但是,在帝国银行建立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相当长时间内,德国货币政策并未显现出这一决定性影响,帝国银行在法律范围内独立的行使着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帝国银行发行银行券亦有发行准备的限制,该法规定:银行发行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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