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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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黑龙江省环境监察总队 高利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一)环境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环境保护单行法 1、污染防治法7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环境资源法14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 (三)其他法律部门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再生能源法》、《畜牧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外贸易法》、《乡镇企业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 三、环境保护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 2、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如《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 四、环境保护规章 1、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如: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2003〕4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28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征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17号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31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保执法中若干问题的复函》等。 2、地方政府规章: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如: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工业污染源治理 实现达标排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1997〕10号)、江苏省《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意义》(苏政发〔2003〕19号),《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等。 五、环境标准 1、国家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2、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在该省辖区内适用,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国家环保总局标准: 又称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环保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标准时制定的标准。如环境工程设施的技术性规定,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等。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一旦相应的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实施后,相应的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 国际条约 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我国已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有20多个。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21世纪议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公约》、《京都议定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卡特赫拉生物安全议定书》等。 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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