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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身保险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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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身保险基本原则

人身保险基本原则 三、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内容: 我国保险法(2002年)第十二条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新保险法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2009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009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目的 与赌博划清界限 防止道德风险 限制保险赔偿给付金额。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认方式 都承认投保人对自身具有保险利益 对他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国际上有一下两种方式: 利益原则: 英美:保险利益以对于第三者的生命有金钱上的利益者为限 比利时、荷兰、葡萄牙:要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死不存在金钱、爱情、及其他利用者,合同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保险人同意原则:韩国、德国、瑞士等 2002年保险法: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009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量上规定:一般无限制 2002年保险法第五十五条、2009年第三十三条 :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002年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2009年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保险利益时效 时效上:强调投保时 与财险的相同点: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随保险标的的消失而消失,涉及债权时,有量的规定性。 案例(保险利益) 甲一日拾到一个婴儿,捡回收养,但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后为此婴儿投保了人身保险(包括死亡保险)。一日,婴儿突然发生不适,死亡。问:保险公司是否该给付保险金? 李霞是一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后,其母再嫁给杨某,李霞被判给其母,随其母与杨某共同生活。杨某为李霞投保了人身保险。问:这种保险是否有效? 甲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其参加个人寿险,且约定受益人为银行。甲因遇到车祸死亡,死亡时还欠银行贷款7万元。问:银行因获得保险金多少? (二)最大诚信原则 基本内容: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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