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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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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培训资料

住房公积金政策培训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3月 目 录 1. 住房公积金基本概念 2. 条例及办法的基本情况 3. 管理体系 4. 住房公积金归集 5. 住房公积金提取 6. 住房公积金贷款 7. 监督 1.住房公积金基本概念 1.1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职工个人及其单位共同缴存 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 逐月缴存 长期住房储金 1.住房公积金基本概念 1.2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职工个人所有 工资属性 强制性 长期性 保障性 互助性 定向使用 1.住房公积金基本概念 1.3 住房公积金建立范围 1.4.1 单位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内外资企业和经济组织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驻津代表机构 1.4.2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 与以上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 2. 条例及办法的基本情况 2.1 国务院《条例》及市《条例》出台的背景 1998年4月,建设部草拟了《条例(草稿)》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出台《条例》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改《条例》并重新颁布 3. 管理体系 3.1 管理体系构成 3. 管理体系 3.4 受托银行 管委会指定,中心委托 归集业务:建设银行 贷款业务:16家银行 4. 住房公积金归集 4.3 缴存 按月缴存 发放工资五日内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银行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4. 住房公积金归集 4.5 封存 4.5.1内部封存 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销户提取,或者符合转移条件尚未转出的,单位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4. 住房公积金归集 4.5.2集中封存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无新就业单位;未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已获准终止,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 集中封存的办理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职工本人或单位应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退出市场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单位主体终止前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单位已终止的,职工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属集团公司、各区县建立的职工托管服务中心,应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集中封存户职工的转出 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应自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转出集中封存户手续。 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取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可依据提取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4. 住房公积金归集 4.7 困难企业缴存政策 4.7.1降低缴存比例 申请条件 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期限每次一年 经济效益好转应恢复统一比例 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当年降低缴存比例政策补缴;不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申请按不低于5%的比例补缴,欠缴年度全市统一缴存比例低于5%的,按当年全市统一比例补缴 4. 住房公积金归集 4.8 住房公积金的计息 当年归集 活期利率 上年结转 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 每年1月1日进行利率调整 4.9 住房公积金的列支 机关: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或费用 企业:成本 5. 住房公积金提取 5.1 提取条件 5.1.1 住房消费提取 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房租的; 5)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的。 5. 住房公积金提取 5.2 提取额度 5.2.1 住房消费提取额度 未通过贷款购、建、修自有住房的 1) 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 2)不超过住房消费实际价款。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通过公积金贷款购、建、修自有住房的 还贷提取: 1)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2)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5. 住房公积金提取 通过商贷购、建、修自有住房的: 首付款提取: 1)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2)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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