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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资料 海关事务担保1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为解决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一对海关管理矛盾而建立的制度。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是海关事务担保的核心内容。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程序
担保申请——交付担保资金或者保函——海关受理担保——(担保变更)——担保财产、权利的退还——担保销案。
担保申请。
提供担保(资金方式的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原则上按人民币收取;保函方式的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注明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收到申请后,海关在5(10)个工作日内决定。
法律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因故需变更担保内容的,应当申请;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
退还: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不再从事特定业务、执行后仍有剩余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还手续。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办手续,海关发布公告;再过1年,仍不办手续的,将其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销案:正常情形;期满,义务已履行。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延期式担保
因故未办结海关手续,需要海关提前放行进出口货物,而提供的担保。
1、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2、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3、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4、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5、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除外。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准入式担保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特定海关业务。
1、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2、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3、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4、租赁货物进口的;
5、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6、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7、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8、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替代式担保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否则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争取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3、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否则海关可以扣留等值的其他财产;
4、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而要出境的——否则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三类特殊的担保
1、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
2、知识产权人申请扣留进出口货物的;
3、进出口收发货人申请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免除担保制度
实际上,是以企业信誉作为担保。
连续两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1、通过海关验证稽查;
2、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3、没有拖欠应纳税款;
4、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5、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不再符合的,海关应当停止对其适用免除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总担保制度
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不再单独提供担保。
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定业务的;
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
3、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性出口或需交纳出口税的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
5、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总担保;
6、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1、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物提供担保;
可自由兑换的货物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挂牌的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币现钞。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
还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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