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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研究
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问题比较
王红强
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两者是两个不同的,二者谬之毫厘,差之千里。同时,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也长期以来困扰着司法实践,因为两者在外相都表现为人身受损或者身体伤残,二者有相近之处,因此容易将二者在外相上搞错,而使司法实践偏离正轨,进而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在此探讨一下关于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问题。
损伤程度,是损伤所致程度,法律上所讲的损伤程度,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其分界分别对应的鉴定标准为:《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下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下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下附),此外司法部尚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下附),目前主要在司法部的鉴定中使用,未大规模推广。其中轻微伤和轻伤在表象上又相近,二者涉及罪与非罪,轻微伤一般是治安处罚,轻伤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轻伤案件又是可公诉可自诉。
伤残程度是人体在受伤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等级标准,其分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此十级伤残程度个等级划分标准法律有明确规定(下附)
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是:其一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其二都必须依据一定的表准进行;其三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受重伤的情何况下,往往出现受害人致残,即二者经常同时出现;其四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同。
二者的区别是:1确定的时间不同,损伤程度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程度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二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2目的不同,伤残程度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者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损伤程度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损伤本身可能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3标准依据不同,伤残鉴定尚无统一的标准,各领域有差异,在道路安全事故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 GB18667-2002》,在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在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最高人民法院的依据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的依据是《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而损伤程度鉴定目前依据的事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标准鉴定》,这是上述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学依据也不同;4使用目的不同,伤残程度的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则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交通事故的大小即以轻重伤或死亡人数来确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的解释的第二条前两项的内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5等级划分不同:伤残程度鉴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影响程度划分一至十级,而损伤程度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划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
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违法犯罪比较突出和各类事故频发的形势下,人体伤害和受害也随之增。因此,不管作为法律工作者还是法律专业的学生,都有必要搞清楚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这不仅有利于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也可以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
附录:
1《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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