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0-北投士林科技园区区段徵收-内政部地政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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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充說明) 本案就修正後土徵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之說明(1) 1.應得適用修正前第5條第2項之規定 (1)本區段徵收土地部分業於97年11月11日經 貴部核准徵收,並經本府98年1月5日公告在案。土地徵收公告行為時之土地徵收條例並無第5條第2項所定3年之限制。由本區段徵收案整體性觀之,地上物之徵收係附屬於土地之徵收,徵收係為實體事項,故本案應得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適用修正前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2項之規定。 (2)另查修正後第5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為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故參酌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第1款收回權之停止條件為3年之規定,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應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徵收之。」,究其目的係為避免徵收後土地未使用而發生收回權之情形,惟查同法第9條有關收回權之規定,已明文排除區段徵收,故本案應得不受修正後第5條第2項所定之限制。 * 2.本區段徵收案之特殊性 (1)因應拆遷戶要求先建後拆,並達妥善安置之政策目標,本區段徵收案分2期辦理地上物拆遷及公共工程,並興建專案住宅以配售方式安置拆遷戶。亦即俟專案住宅工程完工,拆遷戶搬入後,始啟動第2期地上物拆遷及公共工程,以保障拆遷戶之需求及居住權益。 (2)依本府97年間報請核准區段徵收土地當時之規劃,第2期拆遷範圍預定報請徵收地上物之期程已超過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而土地徵收條例係於101年1月修正發布實施,本案客觀上已無法符合修正後第5條第2項之規定。 綜上所述,本區段徵收案為妥善安置拆遷戶,採分期拆遷之特殊性,確為本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且自土地徵收公告以來,本案區段徵收工程依計畫持續進行,為推動本區段徵收案,請准予照案徵收,以確保本區段徵收案之最大公共利益。 (補充說明) 本案就修正後土徵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之說明(2) 本區段徵收專案住宅業於101年9月開工,預計於104年10月完工驗收。 本區段徵收預計於104年12月拆遷戶(含1、2期,符合安置計畫所定之配售資格者)搬入專案住宅後,於105年拆除第2期拆遷範圍內地上物並進行公共工程。 * (補充說明) 目前先建後拆之辦理情形 (補充說明) 第1期公共工程及專案住宅工程因故影響整體開發期程 * 專案住宅規劃設計屢遭拆遷戶陳情抗議 專案住宅工程係銜接本區段徵收案第1期及第2期公共工程之要徑工程,惟因拆遷戶屢就專案住宅規劃設計內容(如坪數、室內配置等)陳情抗爭,影響整體開發時程。經本府考量民眾陳情意見及專家學者建議,並派員逐戶與當地居民溝通訪談,消弭歧見。 因應法規修正 專案住宅建照申辦時,因 貴部修訂建築物耐震規範及解說、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本府考量公共工程品質、保障居住安全、社會大眾觀感及契約約定須依必威体育精装版耐震規範設計規定等,要求設計單位依必威体育精装版規範重新修正檢討,致影響專案住宅工程進度。 不可抗力、不可控制因素影響工程進度 第1期填土整地工程因基地黏土層之壓密沉陷係數難以掌握、地下水影響土壤沉陷速率、排水帶打設可能破壞黏土層之排水路徑等原因,致填土後地下黏土層之沉陷速率未如預期,影響整體開發時程。 * 1.背景說明 區段徵收面積及權屬分析 參考 權屬 面積(m2) 比例(%) 公有土地 國有 26,532.25 84,505.86 9.37 市有 57,880.61 其他縣(市)有 93.00 私有土地 802,610.98 88.94 未登記土地 15,275.00 1.69 合計 902,391.84 100.00 * 項  目 金額(元) 備 註 補 償 費 私有土地現金補償地價 314,439,423 以土地徵收總補償地價扣除徵收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補償金額計算。 公有土地作價地價款 648,236,436 公有土地扣除無償撥供使用部分,均以作價方式處理。 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4,846,297,944 現場勘查後估算之建物補償費、農作改良物、其他補償費、安置費用、遷移費等。 工作費 121,347,257 按土地總地價及地上物補償費總額之0.5%計算。 登記費 21,082,256 按申報地價及他項權利設定金額估算。 工程費 4,602,346,257 依預定施作工程項目估算。 貸款利息 1,980,618,347 預估總開發年期為8年,利息支出依每年預估支用金額之3%估算。 開發總費用合計 12,534,367,920   1.背景說明 財務計畫-開發總費用 參考 * 抵價地發還 比例 A.抵價地 總面積 (㎡) B.抵價地 總地價 (元) C.領回抵價地  權利價值 (元) D.剩餘土地 權利價值 (元) E.開發餘絀 (元) 40% 321,044.39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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