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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辅导教程2013
假设1: 复议——诉讼 ? 假设2: 上诉 【案例】 某中学初中二年级一班学生李某在课堂上随意讲话,干扰了课堂教学,任课老师刘老师便将李某撵出课堂。下课后,刘老师又罚李某做“下蹲起立”动作 200次,李某做到百余次时,头晕气短,便告知已坚持不住,要求刘老师中止处罚,刘老师没有应允,令其必须做满 200次方可上课。李某做到约 180次时,体力不支,栽倒在地,头部磕伤,到医院治疗,花去 200余元。李某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学校处理此事。 请对此案例予以分析: ①学校与李某属什么类型的法律关系?谁是权利人和义务人?刘老师侵犯了李某的哪些权利?刘老师应承担何种类型的法律责任?如果您是该校校长,您如何对刘老师进行处理? ②李某的医药费应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③如果刘老师对学校的处理不服,他应该怎么办?请说明解决问题的程序。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五)教师的犯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 2、过失重伤罪 3、故意伤害罪 4、侮辱罪 5、玩忽职守罪 6、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 7、其他犯罪,如贪污罪 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为学校的校长。 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26条的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以下4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般实体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案例1:金乙5岁、高甲6岁。 案例2:a、体育课上,踢足球; b、课外活动,踢足球。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二)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4、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5、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6、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三)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5、甘冒风险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导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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