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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docVIP

中外合作办学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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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doc

教育局 中外合作办学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机构筹办、开办、变更和终止。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受理窗口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咨询电话 东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科 南城区三元路8号 523076 0769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教育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1、申请筹建请示。包括: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学前教育机构详细地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列明教学楼及教辅楼、宿舍楼建筑面积)、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招生对象、拟收费标准、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学前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家庭成员情况和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3、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符合用地规划的证明(属小区配套的,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整体平面布局图; 5、租赁或购买场地的,提供租赁或购买场地的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6、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 (二)申请开办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请示,包括:筹办的进展情况以及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学校详细地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列明教学楼及教辅楼、宿舍楼建筑面积)、功能室设置等办学条件、申请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招生对象以及拟收费标准等; 2、《东莞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 3、园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建设局认可的建筑安全鉴定公司出具的园舍《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并报市建设局备案;竣工未满两年的校舍,只需提交建设局认可的建筑安全鉴定公司出具的园舍《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5、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6、校车行驶证复印件; 7、拟办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 租赁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拟任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身份证、个人简历、长上岗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等复印件); 租赁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 举办者 到镇街宣教办(局)咨询有关办学事宜 镇街宣教办(局)初步审查申办材料、实地核查办学条件 申办材料齐全,东莞市教育局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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