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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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

最惠国待遇例外例 最惠国待遇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 GATT1994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 货物贸易 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条 服务贸易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 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WTO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经济与贸易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和法律价值:将所有贸易伙伴的产品置于相同的条件下,适用于相对于进口国的外国产品之间,禁止进口国对产自不同出口国的产品歧视。 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对一外国公民赋予的权利低于内国赋予第三国公民的权利。 GATT1994 1、 历史性安排 GATT 1994附件一至六所列国家和关税领土间的优惠安排 2、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 普惠制、洛美协定、加勒比海盆地安排 3、区域安排 4、一般例外 GATT 1994 第20条 5、国家安全例外 GATT 1994 第21条 6、GATT 1994允许的其他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争端解决机构(DSB)授权的报复措施 7、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 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 1993年12月15日,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制定了新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简称“汽油规则”)。 该规则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的清洁度标准。 除部分污染严重地区实行更加严格的措施外,其余地区所售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年所售汽油的清洁度 (所谓“禁止退化要求”)。 “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规定:   1、对1990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准”。   2、对外国炼油商适用“法定基准”。   3、对某些进口商,同时是国外炼油商的,如果1990年它在国外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中至少有75%出口到美国,则适用“企业单独基准”,又称为75%规则。   环境保护局设定的这两种基准, “企业单独基准”的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 “法定基准”则适用于环境保护局认为不能提供足够的或者可信的数据的企业。 1995年1月23日,委国认为美国的“汽油规则”违反了GATT精神,根据GATT第22条第1款、《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 起诉方认为:“汽油规则”中有关基准设定的规定,违反了GATT第1条、第3条,并且不符合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损害了两国企业的利益。   1996年1月29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成员方。   1996年2月21旧,美国向DSB提出上诉。   1996年4月26日,上诉机构做出报公。   1996年5 月 20日,DSB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小组报告。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汽油规则”中的基准设定问题,也就是如何确定1900年的汽油质量标准,作为此后改良汽油和普通汽油的衡量标准。这涉及到GATT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专家小组意见 (一)关于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   诉方认为,美国“汽油规则”中的“75%规则”给特定国家的企业特殊的优惠待遇,不符合GATT第1条的规定。诉方认为,该规则只适用于特定的、很容易确定的一个国家,对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的企业在确定基准时可以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而对其他国家的企业则适用法定基准,违反了最惠国待遇的原则。   专家小组认为,由于确定专家小组职权范围时,“75%规则”已经停止生效,并且该规则没有在专家小组职权范围中明确提出,因此对其是否符合GATT第1条不再做出判断。 (二)关于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则。   本案诉方认为,“汽油规则”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实施了差别待遇,剥夺了外国炼油商确定企业单独基准的权利,实际上是要求进口汽油适用更严格的法定基准。 专家小组认为美国违反了GAIT第3条的精神:    首先,专家小组认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最终用户、关税分类,并且可以互相替代,因此是第3条第4款所说的‘同类产品”。    其次,专家小组调查了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是否低于本国产品的待遇。专家小组认为,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获得了比进口汽油有利的销售条件,导致了进口汽油的待遇较低。 (三)关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 GATT第20条是有关一般例外的规定,在符合这一条规定的情况下,成员方可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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