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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与死亡伦理

从20世纪70年代起,由于医疗技术的提高,许多复苏的技术如起搏器、除颤器、呼吸机、人工透析机等相继问世,使自然死亡发生了变革,挽救了不少以往无法复苏的生命,这无疑是医学史上一个重大的飞跃。然而人们看到,盲目的使用复苏术,虽然延长了一些已经无法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对这些病人来说,延长生命等于在痛苦的煎熬中延长死亡,这种行为被有些人认为是不人道的。随着西方民主、民权运动的高涨,死亡的权利运动和安乐死运动不断发展,安乐死运动重新兴起。1967年,美国建立了安乐死教育基金会;1976年,在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讨论会”,会议宣称要尊重人的“生的意义”和“死的尊严”的权利。现实迫使人们不得不认真地对安乐死从医学伦理学和法学角度进行热烈的讨论。2001年4月,荷兰会议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至此,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主动)安乐死法案的国家。目前,“自愿安乐死”团体在世界上大量出现,已遍及欧美20个国家,亚洲各国也有程度不同的反应 中国安乐死备忘录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医生蒲连升因给他人实施安乐死,被病人一家属以故意杀人罪告上法庭。 1996年,来自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 2002年全国“两会”,政协委员田世宜提案呼吁为安乐死立法但未被通过。 2003年“两会”,人大代表王忠诚等人继续建议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 2006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在进行过多年研究后,在他的一份提案再次提到:“安乐死合法化短时间内虽然不可能,但可以先从试点开始积累经验,合法化应该只是个时间问题”。 民众关注安乐死 病痛折磨着的患者唯一希望? 生命,像风中残烛一样脆弱 解脱?? 湖北案例 按照安乐死的执行方式 主动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某种措施加速患者死亡,亦称为积极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根据垂死患者或者其家属的要求,有意识地对不可逆转的患者采取某种处理方法,如采用药物或其他办法主动结束患者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死去,迅速完成死亡过程。这类安乐死也称为“仁慈助死”,所采取的措施常称之为“无痛致死术”。 被动安乐死是指终止维持患者生命的措施,听任患者死亡,亦称为消极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对于确定无法挽救其生命的患者,在预测后果的基础上,根据垂死患者或其家属的要求,停止无望的救治,作出终止延长生命的医学处理。如只给患者适当的维持治疗,减轻其痛苦,任其自行死亡,结束患者的痛苦,故又称“听任死亡”(和放弃治疗一样)。 按照患者同意方式 自愿安乐死 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是指患者有过或表达过同意安乐死的愿望。 非自愿安乐死是指患者没有表达过同意安乐死,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患者(如婴儿、昏迷不醒的患者、精神病患者和能力严重低下者)实行安乐死,这些患者无法表达自己的要求、愿望和同意,根据患者家属意见,只能由医生依据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安乐死。有人把非自愿安乐死称为“仁慈杀死”。 4.安乐死的对象 (1)晚期恶性肿瘤失去治愈机会者。 (2)重要器官严重衰竭,并且不可逆转者。 (3)因各种疾病或伤残导致大脑功能丧失的部分“植物人”状况的病人。 (4)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 (5)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本人无正常感觉、知觉、认识等,经过长期治疗也不可能恢复正常者。 (6)先天性丧失,无独立生活能力,并不可能恢复正常者。 此外,还有人将老年痴呆患者、无治愈可能的高龄重病和重伤残者等也列为安乐死的对象。 对于第一、第二类的疾病患者,实施安乐死似乎较容易被人们的接受。对于后几类对象的争议相对来说较多,如以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为例,新生儿的缺陷达到何种程度之可称之为严重?才可认为对他(她)实施安乐死是道德的和必要的呢?我国学者曾提出对无脑儿、中度脑积水、严重内脏缺损的新生儿不给予治疗的主张。 美国曾有人就此提出3条标准:①不能活过婴儿期,已处于频死状态;②生活与不可救治的病痛中,直接治疗或长期治疗都不能缓解;③不具有最低限度的人类经验,对别人的照料在感情上和认识上没有反应能力。 确定安乐死的对象,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怎样理解不治之症?从医学发展史上看,真正的“不治之症”是不存在的,一切暂时的“不治之症”都可以化为可治之症,而这种转化往往是通过不断延长患者的存活期来逐步实现的。如果人为地把这些“绝症者”确定为安乐死的对象,是否会阻碍医学的进步? 第二节 安乐死的争议及伦理评价 (一)安乐死的争议 安乐死的提出和实施,冲击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使伦理学和法律面临了新的问题,引起的争论是十分激烈的。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符合道德,争论的双方都不同程度地将人道主义、功利主义作为自己的伦理根据。 反对安乐死的观点 赞成安乐死的观点 依据道义论反对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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