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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处分权及无处分权
大学毕业论文
题 目 论 无 处 分 权
姓 名 教育层次
学 号 分 校
专 业 教 学 点
指导教师 日 期
【目录】
一、处分权及无处分权………………………………………3
二、无权处分所涉及的法律关系……………………………4
三、善意取得制度……………………………………………5
四、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5
五、结论………………………………………………………9
注释和参考文献………………………………………………10
论无处分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规定是我国法律关于无权处分及其合同效力的具体规定,此规定涉及许多民法制度,尤其与善意取得制度、不当得利、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密切联系,内容丰富,颇值探讨。
【关键词】无处分权 处分权 法律关系
? 为表述方便,笔者结合案例略表浅见。王某定于2001年4月出差到外地,二个月后返回。临行前,王某将其价值3万元的古董花瓶委托其朋友李某保管。李某保管期间将王某的古董花瓶以2万5千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张某将钱付给了李某。王某从外地归来,找到李某追要花瓶,李某便称自己将花瓶卖给张某,所卖价款2万5千元已花去1万元。王某以李某无权处分为由找到张某索要花瓶,张某称并不知花瓶归王某所有,而是从李某手中购买为由拒绝返还。王某于2001年9月以李某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诉至某区法院。
在现实中,本案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操作不统一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确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考虑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具体而言,在本案中,由于李某已将花瓶交付于张某,张某又系善意取得,应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张某取得花瓶的所有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处理本案涉及无权处分这一法律问题。
一、处分权及无权处分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的四个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是所有权人变更、消灭其物或者变更消灭其对物的权利的权能。处分又可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变更消灭其物是对物进行的事实处分。变更消灭其对物的权利,是所有权人进行的法律处分。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李某将王某所有、由其保管的花瓶卖给张某的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在本案中李某就属于无权处分人。
二、无权处分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出卖他人之物的无权处分,即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处分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出卖他人之物的法律关系涉及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三方。三方之间,既有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之间,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无权处分人之间的物权法律关系,又有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法律关系。其内容涉及物权法债权法许多方面的规定。具体而言分别是:
(一)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体现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但无权处分人在订立买卖标的物合同时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根据传统民法理论 ,卖方出卖标的物应当是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物品。我国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也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可见我国法律对此理论也予以认可。无权处分人在处分权利人享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时处于卖方地位,其在订立合同的同时,承担对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基于物上请求权产生的法律关系
权利人,是指对财产拥有处分权的人。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未取得处分物的处分权,权利人也未追认他的处分行为,那么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合同的受让人提起返还所有物之诉,此诉讼行为是所有权人在行使其物权行为。
(三)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的侵权法律关系
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标的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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