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课件2014-2015-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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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课件2014-2015-2

(二)债法的历史沿革 1、概说 债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民法的发展而逐渐发达和完备起来的。   以财产交易制度为内容的债法的产生被认为晚于以财产占有制度为内容的物权法,债法的渊源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物的交换出现后才逐渐建立起来的交易规则。 总体而言,债法的历史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古代债法,即自由资本主义以前 的债法),为债法的初创到基本成型阶段。 第二个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债法),为 债法的全面发展阶段。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提 出了自由、平等、人权的口号,在经济上实行自 由放任主义,法律上以私法自治为指导思想。 第三个阶段为债法的现代化阶段(20世纪以 来的债法)。20世纪以来,自由竞争造成了垄断, 资本主义经济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债法制度和 债法理论形成了冲击。   (1)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影响而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其债法的渊源与发展以成文法为主,且以罗马法上之契约和侵权行为法之规定为基础。 (2)商品跨国交易的增加与频繁,使债的关系突破国境界限,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统一的国际或区域性的债法立法,有关合同的国际公约或规则陆续缔结,债法出现国际化的发展趋向。 2、大陆法系法典化国家债法的沿革 (1)以英国、美国为主要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其判例法传统,基本没有成文的民法典,自然也未有系统的成文债法,甚至没有相应的明确的债的概念。 3、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债法的渊源 (2)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在内的债法的渊源的基本特点是依循判例,辅之以少量的单行成文法规。这些单行成文法规虽也涉及合同、侵权行为等债的关系的调整,但是未有抽象意义上适用于解决债的关系的一般准则,也未能涵盖所有债的关系。 (3)在债法的发展中,英美法系国家虽采用不同的法律传统,但其在各个不同时期对债法所采用的法律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债法的规定大致相同的。当然,有些规定却也是其特有的,如约因、合同落空原则、合同默示条款。 (1)我国古代的债法,大致包括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在我国古代,债的关系已经存在,但极不发达。 (2)在清末以前,我国因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也未有现代意义上的债法,对债的关系的处理乃是属于习惯法范围。 4、我国债法的产生与发展 (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华民国民法·债编》不再适用于中国大陆,但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经1999年修订,为台湾现行债法。 (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性计划调拨成为财产流转的常规形式,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颁布了许多债事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在进行中,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债法也将借助于民法典的制订得以统一和完善。 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除此以外,债法作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  第二,债法为任意法。 第三,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  第四,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在民法的各种制度中,最具实用性和工具性。 第五,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三)债法的性质与特征 债法虽系调整特定主体之间特定的社会关系,但其意义决不限于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对于社会生活而言,债法具有下列功能:   (一)为社会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二)为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三)实现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债法的功能 1、债法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传统民法理论,债法为财产法律制度。债法所调整的内容或者直接具有财产性质(例如合同),或者最终与财产有关(例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2、债法与物权法虽同为财产法,物权法主要规定物的享有与支配,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债法主要规定交易规则和财产与人身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旨在维护社会的“动的安全”。 三、债法在民法中地位与体系  3、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由债法作为一种财产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所决定。现代社会经济的现实,要求法律调整和保护的重心,从财产的“静的安全”移向财产的“动的安全”。近现代各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历史也说明,在各种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尤以债法制度的发展最为显要。 一、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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