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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

试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摘要]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领导下,我国加强反腐工作部署,和廉政党风建设,反腐工作形成一个新形势,性贿赂问题也频频被曝光在公众视野,本文重点分析了现代社会现状、国际性贿赂情况和该种贿赂的特点其危害性,并提出这一行为作对的必要性。从我国古今关于性贿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述性贿赂应入刑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关键词] 性贿赂入罪必要性法律责任背景社会现象近年来,社会上频频被媒体爆出有关“性贿赂”的新闻。用“美女”来诱惑目标几乎弹无虚发百发百中。名为锢身锁利是焚身火,例如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与两任纪委书记“多有交集”以色谋权。2013年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网上流传不雅视频。外交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兼礼宾司司长张昆生出入私人会所,收受礼品、礼金,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红楼事件,不仅进行权色交易,并以此威胁掌控官员。现有相关规定中国建设法治文明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反腐倡廉,从十八大之后,中国加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但我国目前的刑法仅仅是将各种物质利益、能够以金钱来衡量的财产、各种财物作为贿赂罪的内容范围,然而在实践中,贿赂的手段多种多样,在很多贪污腐败案例中,出现了新型的腐败模式——性贿赂,也就是权色交易。中国目前的刑法并未把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规范的内容,而是依靠党纪政纪来约束,而党纪政纪规定的处罚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不足以威慑多数有心之辈,导致部分违法分子趁虚而入,肆无忌惮的开展权色交易,导致性贿赂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说,面对更加复杂的犯罪模式,当前的法定贿赂罪名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所以,要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规范中,拓展法定贿赂范围。在处理各种性贿赂问题时,常常进行政纪党纪处分,但还是不能更好的控制这类问题的蔓延。国际背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公约》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公约》第十五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二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由此可知,《公约》已将非物质性的利益纳入到贿赂犯罪中。在日本刑法典中第197条和第198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与行贿罪,为顺应社会发展,并没有将贿赂的具体范围界定,为贿赂的标的范围解释留下余地。“贿赂”广义上是指各种可以满足人的欲望与需求的利益,不仅是指有形的,无形利益也应该涵盖其中,如有价财物、宴请招待、俱乐部会员权及其他利益,其中异性之间的肉色交易也包括在内。例如1982年,日本一法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减刑特权,向一女犯人索取性贿赂,承诺女犯人陪睡三天就为她减刑,事后,该法官被判“性贿赂犯罪”。在新加坡刑法中,贿赂是指“酬金和有价物品”。但在另制定的专门针对贪污贿赂的法律《防止贪污法》中将金钱物质的报酬和非金钱物质的报酬均涵括在受贿对象的“报酬”范围之内。《丹麦刑法典》第144条规定,贿赂收受的利益包括“礼物及其他好处”,《芬兰刑法典》中将贿赂收受的利益限定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德国采用需求说,《德国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或从事特别公务的人员,对于现在或将来的职务上的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利益者,均为受贿罪。”这里的利益既包括了物质性利益也包括了非物质性利益。性贿赂定义概念性贿赂现象不是现代社会才出现了,早在我国古代,就有进献美人的诸多实例,如有苏进献给纣王的妲己,褒洪德为救其父进献周幽王的褒姒,越王勾践和范蠡将西施进献吴王夫差救国等历史上有名的“美人计”。我国唐元明清时代皆有关于性贿赂的律法条文。性贿赂是指以性交作为媒介,将国家公权力作为谋取自己利益的手段的行为。可以分为性受贿与性行贿两个方面,前者就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方面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性服务或是索取性服务的行为,后者则是指行人为了取得非正当利益,利用本身的或他人的肉体给国家工作人员带来性服务的行为。特征贿赂的本质是以公权力换取利益,性贿赂之所以成为众多行贿人选择的方式与其自身的特点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性贿赂主要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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