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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doc
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与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一、为加强和规范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出口水产品原料供应、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监控体系,确保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广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辖区内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范所指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植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下同)及其制品,包括鱼类、甲壳类、头足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管理,卫生注册管理对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捕捞渔船、苗种场实行备案和年审管理制度。
1.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应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资格,进口国或地区规定须境外注册的,还应获得进口国或地区的认可。
2.出境水产品的加工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和渔船,加工原料来自非备案的养殖场和渔船,收购前未实施预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养殖场、渔船和苗种场备案按国家质检总局、广东局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实施源头监管和“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制度,检验检疫机构督促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对配套的备案养殖场实施管理,并签订购销协议和合同。
四、检验检疫及监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2. 检验检疫标准,包括国内标准、国际标准、进口国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等;
3.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要求;
4.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五、受理报检
(一)受理报检的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要求,审核以下单证: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3.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4.出口水产品原料供货证明;
5.出口水产品检验报告;
6.其他所需提供的单证。
(二)审核报检单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经审核,符合报检规定的,受理报检。
六、检验检疫
(一)检验检疫方式
1.出口水产品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管理模式,禁止跨地区检验检疫。
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原料基地实施监管责任人制度,对养殖生产、捕捞、原料收购、加工全过程实施监控。
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等单证;需在异地出境口岸放行通关的,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国检法[2000]63号)有关规定,结合口岸查检结果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二)现场检验检疫
1.供货证明审核:审核待加工水产品原料有无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确认的《供货证明》,品种、数量是否与《供货证明》相符。无随附《供货证明》或实际收购的原料品种数量与《供货证明》不符的,不准加工出口。
2.感官检验检疫:检查水产品的色泽、气味、鲜度等项目是否正常,有无风干、腐败变质和恶性杂质现象,产品的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3.包装和标识检验:核对包装规格及种类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唛头、批号是否与单证上的唛头、批号一致;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霉变、水迹或其它污染的痕迹;进口国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按进口国要求执行;产品标识是否按我国或进口国/地区的有关要求执行。
实施电子监管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检验检疫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抽样
1.按照SN/T0376《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工具和包装容器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抽样时应避免样品被污染,并在样品上加贴标签。
2.抽样后应及时填写《抽/采样凭证》和工作记录。
(四) 样品管理
1.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2.样品需贴上标签,样品标签应填写以下内容:商品名称、报检号、取样日期、取样人。样品要造册登记,其主要栏目应填写商品名称、取样日期、报检单位、存样起止日期、样品处理及经手人等内容。
(五)实验室检验检疫
1.感官项目检验:现场无法完成的感官检验项目,如规格、净重、色泽、气味、鲜度、杂质等项目,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2.安全卫生项目检验:主要包括兽药残留量、微生物、重金属、农药残留量等项目。
3.药物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控。
按国家质检总局《残留监控计划》要求抽样监测。如有必要,广东局将视情况开展除总局《残留监控计划》外的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计划。
(六)结果评定
1.检验检疫结果的评定及处理:
根据出口水产品的相关检验检疫标准对报检单证、现场检验检疫、实验室检验结果进行合格评定。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出口,必要时可实施封识管理;不合格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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