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件第3_4_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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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件第3_4_章

物权法课件第3 4 章 第三章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的相关概念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总称。 物权设立: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从无到有,与特定主体相结合的现象。包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固有发生、绝对取得):非依据他人的既存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 基于先占、添附、生产、加工、建设等取得物权。 物权的继受取得(传来取得、相对发生):基于他人的既存权利而取得物权。 创设继受取得:基于他人的权利创设新的物权。 移转继受取得:就原物权人的既得物权,不变更性质而予以取得的现象。 甲将自己的一块石头雕刻成作品,拥有了对于雕刻作品的物权。 甲购买了乙的房屋,取得了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借款给乙,双方同意以乙的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甲将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了丙。 甲从垃圾桶里捡了一个漂亮的旧首饰盒。 物权的变更: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物权的消灭:物权与权利主体相脱离。 物权的绝对消灭:物权标的物灭失、物权的抛弃 物权的相对消灭:【用“物权移转”更好】 对原物权人:物权的消灭 对新物权人:物权的取得 对物权本身:主体的变更 二、物权变动的模式和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多元混合主义 1、债权意思主义 仅凭当事人的意思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例如:动产抵押权自动产合同生效时设立 2、物权形式主义 基于物权无因性理论,德国、台湾采用。 物权的变动需要有物权意思表示并且需要完成物权行为才可以产生效力。 例如:买卖合同买方取得所有权需要双方有转移所有权的合意且完成物权行为(登记或者交付) 买卖合同这一债权合同无效,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3、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还需要特定公示行为(登记或者交付)才可以生效。 例如: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仅需要抵押合同生效还需要完成登记 4、多元混合模式 我国物权法针对不同的物权变动采用不同的模式。 大多数的不动产物权:债权形式主义(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特殊的不动产物权:债权意思主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基于法律文书等取得物权、附随主债权的移转而受让但尚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物权:债权意思主义 【特殊的动产物权:登记可以有特别保护作用。】 物权行为有因与无因的区别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辆原装进口汽车,签约当日甲向乙支付一块和田玉,称其价值不低于52万,用以冲抵汽车价款50万。交付完毕后,乙发现甲有欺诈,和田玉是仿冒品,价值不过2000元。乙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法院依法以欺诈为理由撤销。法院做出撤销判决后,乙发现甲的债权人已经将向法院申请甲破产。另外乙得知甲严重的资不抵债。此时,谁拥有汽车的所有权,乙是否有权直接要求甲返还原物? 物权行为有因性: 甲乙合同被撤销后,物权行为归于无效,汽车的物权自动复归于甲。乙对甲享有物权请求权,有权直接要求甲返还原物。 物权行为无因性: 甲乙合同被撤销后,物权行为的效力应进行独立评价,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甲仍然享有汽车的物权,乙只能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案情修改为:甲称已经将汽车以60万转卖给丙,甲、丙合同已经生效,丙已经付款,汽车尚未交付。丙又将即将到手的汽车转卖给丁,丁已经付款,汽车尚未交付。另外乙得知甲已经将所有财产,包括丙支付的购车款因赌博而耗光。此时,乙是否有权直接通知丙要求丙将价款交付给自己或者直接要求甲返还原物? 有因性:甲乙合同被撤销后,物权行为归于无效,汽车的物权自动复归于乙。甲丙交易还未全部完成,且甲丙交易不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乙对于汽车享有物权,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无因性:甲乙合同被撤销后,物权行为的效力应进行独立评价,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甲仍然享有汽车的物权,乙只能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 甲可以选择对丙违约,并将汽车交付给乙,偿还不当得利之债。甲也可以选择对丙守约,依约交付汽车给丙。乙因为甲没有财产,尽管基于不当得利而对甲享有债权,但是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无法得到实现。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时主观上是善意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没有处分权利) 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基于法律行为受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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