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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办法(2016-11修订)
重庆市三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物资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三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物资管理工作,完善物资管理监督机制,保证物资管理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有工业企业物资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包括生产运行、管网维护、技改或更新改造项目等使用的制水材料、机械及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管件、工具及各类辅助材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三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排水公司的物资管理。
第四条 各排水公司应当根据集团和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物资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职 责
第五条 物资管理责任部门
(一)设备物资部是公司物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物资采购询价、初期谈判、协助领导组织物资采购会议、库房及物资合格供应商管理。
(二)生产技术部是提供采购物资技术性能的责任部门,负责采购物资性能参数及设备技术指标的审核。
(三)办公室是物资采购招投标会议记录的责任部门,负责采购物资招投标会议纪要。
(四)财务部是物资存储监督和采购价格监督责任部门,负责审核、监督物资存储管理,审查物资采购价格的执行情况和采购资金的结算。
(五)监事会是物资采购过程的监督机构(监事办),负责物资采购询价、比价、过会、合同签订及价格执行等环节过程的监督。
(六)纪委是物资采购控制程序的监督机构(政工部),负责物资采购流程的监督。
(七)物资采购及物资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物资采购质量监督。
第六条 各排水公司是物资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指定专人从事物资管理具体工作,按照集团和公司要求,开展本单位物资采购、存储、使用、报废管理。
物资采购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各项采购活动都应按照本办法遵循科学高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管采用分离、相互制约、加强监督、集中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采购管理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司物资采购决策管理机构为“重庆市三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决策委员会” (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负责全司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品名、价格、质量、数量等的审定、决策、监督、指导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排水公司决策委员会负责职权范围内的物资采购的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依照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原则上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分为公司“统一采购”(附件1 公司统一采购各类主要物资目录)和各排水公司“自行采购”(附件2各排水公司自行采购物资目录)两类。
(一)凡属统一采购物资范围,由三峡公司统一采购,各排水公司不得自行采购。
(二)各排水公司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物资的“自行采购”工作,更新改造及专项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扫描件及时报公司设备物资部备案。
(三)各排水公司共用的制水材料,由集团或公司统一招标确定供货单位及价格,下发各排水公司执行。
(四)制水材料实行每月申请审批调拨管理方式,流程如下:
1.各排水公司每月25日前向公司设备物资部提交次月制水材料申请,在公司生产运行管理系统填报《材料采购申请单》。
2.公司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待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供货商供货并下发《收料通知单》。
3.各排水公司按《收料通知单》组织验收。
4.各排水公司每月28日前通过公司生产运行管理系统填报《制水材料使用情况表》、每季末28日前填报《季度购用存表》供设备物资部审核。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方式
公司的物资采购分为零星物资采购和大宗物资采购,零星物资采购,是指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行为;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行为。零星物资采购由设备物资部牵头与相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根据市场情况采取询价(两人以上)、比质、比价、比服务方式,并将询价谈判结果报公司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采购;大宗物资采购,采取邀标密封报价方式,由决策委员会对邀标结果进行审议通过后实施采购;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招标采购。
(一)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从质量、品种、价格等方面择优选择。择优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同等质量条件下,选择价格优者;同等价格条件下,选择质量优者。
(二)大宗物资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比较、谈判采购、商务关系存续等五种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
公司的主要物资,工程、技改、更新改造等项目物资采购,其批量金额较大且满足公开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由公司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与中标人签定经济合同实施采购。
2.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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